山上滚落石块砸伤骑车男子 公路管理局赔偿6万
来源:齐鲁晚报 2015-01-04 09:19:00
一男子下雪天骑摩托车正常行驶,被路边山上滚下来的大石块砸中右腿构成伤残。男子将公路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路管理局担责三成,赔偿男子6万余元。
2013年1月的一个下雪天,48岁的刘强(化名)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22省道行驶至五莲县某村的公路垭口时,突然“祸从天降”:道路东侧山体上滚落下一块石头,刘强连车带人被砸倒侧翻在地,其右腿被砸中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刘强拨打110报警,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刘强受伤后,入院诊断多处骨折。同年9月,经鉴定构成伤残。
刘强认为事故发生路段及道路两侧属于某公路管理局管理养护范围,该局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自己被石块砸中,为此将该局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70%的责任,赔偿14万余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路段道路两侧的山体紧挨公路路边沟,整个东侧山体所处的范围未超出国家规定的公路控制区关于省道不少于15米的范围。本案原告事故发生地222省道东侧的山体属于被告某公路管理局的管理和养护范围。原告受伤系被道路东侧山体上滚落的石块砸伤所致,对于容易发生坍塌、滑坡、坠落石块的山体,被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并在危险路段处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行驶安全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本案被告并未对坠落石块的山体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亦未在涉案路段处设置警示标志,并未尽到应有的管理和防护义务,因此,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而原告刘强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雨雪天气情况下,山体会存在滑坡及坠落石块的可能,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因其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五莲县法院判决被告某公路管理局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刘强6万余元。宣判后,公路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陶 王阳)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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