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偷蟹贼 两村民以故意伤害罪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4-09-30 09:55:00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通讯员谢欣然、卢静仪)两村民抓住偷蟹贼后为惩罚窃贼,与众村民一起殴打偷蟹贼致其死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阿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两被告未表示是否上诉。
两被告当庭提交悔过书
去年11月的一天,凌晨4时多,被告人阿明发现有人盗窃他承包的位于中山南朗镇某村蟹塘里的螃蟹,于是大呼抓小偷,附近的村民群众闻声赶来将偷蟹贼抓住。
被告人阿明在法庭上称,“由于周边的鱼塘经常遭到盗窃,村民辛苦养殖的劳动成果经常被小偷窃取,损失严重,大家很愤怒,所以,当时在场的群众和我都对盗窃者进行了殴打,因为当时盗窃者身穿潜水衣,并没能看到他身上有伤。”公安人员到场后,村民将“贼”交给警察,后公安人员发现被害人王某身体异常将其送往中山市南朗医院抢救,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阿明和阿兴当庭提交悔过书,并在悔过书中对死者家属深表歉意,会尽自己最大努力在经济上对家属进行补偿,请求从轻判处,早日回归社会。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表示,在被害人被反绑、被告人一方报警后,二被告仍对其实施暴力殴打,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告人能合力抓住小偷,应该把小偷交给法律制裁,而不应该殴打泄愤。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阿明、阿兴的家属合共向被害的家属赔偿人民币3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阿明、阿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阿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阿明和阿兴未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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