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女骂清洁工命不如狗 路人劝阻被狗咬
来源:广州日报 2014-09-16 09:10:00
争执之中卷入冲突 被公安行政拘留
路人不服状告公安 法院判撤销处罚
本报讯(记者刘晓星)因为看不过三名遛狗女子在小区里辱骂清洁工“命不如狗值钱”,董先生和盖女士夫妇上前劝解。其间与狗主发生了肢体冲突,并遭狗咬,却被公安以“殴打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董先生将天河公安告上法庭。记者从日前的广州中院行政案件点评会上得知,天河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狗主骂清洁工命不如狗值钱
清洁工劝说狗主记得清理狗粪,狗主却围着清洁工叱骂
2012年12月21日10时许,三名女子带着六条没有拴绳子的狗走在东圃广场小区里。一名清洁工拖着垃圾桶走过时,劝说该三名女子要记得清理狗粪,这三人没有搭理。
第一位清洁工走后,第二位清洁工又劝说了几句。结果,三名狗主围到清洁工身边,指着清洁工大声叱骂。有业主回忆:“她们甚至说清洁工的命还不如她们的狗值钱。”
经过现场的盖女士认为“那三人实在骂得太难听”,便回头劝说。结果三名狗主把矛头转向了盖女士,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据盖女士的丈夫董先生称,当时他骑车经过,看到妻子正被三名女子用棍子围打和被狗咬,便上前尝试将狗赶跑,不料几名狗主竟然转向追打他,并驱狗咬人,董先生腿部被咬伤。后来有群众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警员将双方带回了派出所。
天河公安判“各打五十大板”
双方均被处行政拘留处罚
经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先生、盖女士夫妇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三名狗主中,两人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一人体表未见明显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天河公安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不成,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双方发生打架,互有损伤,遂对董先生、盖女士夫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三名狗主也被行政拘留处罚。
董先生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广州市公安局维持处罚决定。为此,董先生到法院状告天河公安。
董先生:伸张正义被拘太冤
董先生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他和盖女士夫妇有殴打三名狗主的行为。然而,事实是他为了救妻子而上前驱赶恶狗并劝架。三名狗主非但不听劝,反而转向围攻他。在这场纠纷中,他们夫妻二人都受伤了。公安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全然不顾他们夫妇的行为是为了伸张正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一事实。
“我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时期广东精神,可天河公安没有客观搜集证据,显失公正地对我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显然对我们夫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董先生说。
天河公安:行政处罚证据确凿
天河公安认为,己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是由于群众的不文明行为引发纠纷,本是群众的内部矛盾,且情节轻微,并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董先生却以伸张正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来对待第三人,出发点已经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背道而驰。董先生夫妇对狗主的不文明行为有意见,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诉求,而不能成为与之争吵继而发生互相殴打对方的理由。警方调解不成,依法对双方均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和偏见的问题。
法院:撤销公安处罚决定
天河法院一审认为,董先生见其妻子被狗主推打,上前劝架,并未打架。后来,双方从口角纠纷演变为肢体冲突,董先生主观目的是为了避免自身及妻子遭受伤害,不具有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三名狗主身体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亦未致三名狗主达到轻微伤,行为结果显著轻微。夫妻二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其出发点是维护清洁工的人格尊严。
天河公安在未调查清楚董先生行为事实的前提下,未合理考量事件起因、双方主观恶意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就认定董先生殴打他人,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天河公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董先生享有提出申请复议或诉讼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权利”的事实,未全面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据此,天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天河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后,天河公安一度提起上诉,后又以该案诉讼基础不存在为由撤回了上诉。
对于这一案件,广州中院点评认为,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类行政案件,应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酌定裁量情节。如果对情节轻重判断较为随意,不但达不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反而会激化矛盾。
责任编辑:刘宇昕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