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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间因搭“顺风车”大打出手 一人被砸伤获赔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陈菲   2014-08-05 09:10:00

关键词: 吉海 顺风车 被告 原告 民警

  私了后觉得自己赔多了,男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因顺风车没搭成,王集、吉海这对同事闹得很不愉快,甚至大打出手。面对脸上裹着纱布的王集,吉海同意赔偿其6.5万元。可协议达成后,看到王集拆了纱布的脸,吉海后悔了,觉得自己赔多了,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王集和吉海同在六合某公司上班。去年冬天,因天气太冷,吉海打电话给王集,想搭其顺风车回家。不过,王集没有接他电话。

  次日,吉海找到王集的办公室,质问他为何不带自己。王集觉得很冤枉。在王集看来,自己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带吉海回家。双方从言语冲突发展到动起了手。混乱中,吉海突然拿起桌上一个玻璃杯,朝王集的脸砸去。

  一瞬间,玻璃碎片将王集的脸划伤,鲜血直流,导致他去医院缝了7针。后来民警找两人了解情况,看王集脸上包着纱布,吉海有点心虚,而且对方称要打官司,他怕事情闹大,遂提出私了。

  在民警和其他同事的劝说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吉海赔偿王集65000元,了结此事。

  事后没两天,王集就拆了脸上的纱布来上班了。可他一露面,吉海就傻了。“他脸上的伤,看上去也没留下疤痕嘛。根本没他说的严重。”吉海说,随后,他打听到,王集医疗费也就花了三四千元。这样算来,吉海觉得自己亏了。为此,他把王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之前的赔偿协议。

  日前,六合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集不同意撤销调解协议书,他说,因为其脸上的疤痕还存在,还需要治疗,后续的治疗费用远远不止65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订立协议时对被告的伤情存在重大误解,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用玻璃杯砸伤被告面部后,被告的伤情当场已完全表现在面部,之后的调解协议中也明确记载了被告面部“三个伤口共缝七针”的伤情。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的上述理由不成立。鉴于当时双方是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了吉海的诉求。(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六研)

  (文中人物为化名)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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