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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纠纷引发聚众斗殴 平武法院依法收拾11名“歪人”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作者:付江   2014-07-30 13:54:00

关键词: 被告人 南坝镇 法院 王某 聚众斗殴罪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谢冬泉 记者付江)平武法院近日对一起因生意纠纷而聚众斗殴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冯某、薛某、刘晓某、王某、张某某、刘定某、侯某某、杨某、刘海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被告人潘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冯某与被告人薛某因生意产生矛盾,双方通过电话互相威胁并约定2013年12月9日下午在平武县龙安镇东桥桥头斗殴。被告人冯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侯某某、杨某、刘海某、刘晓某共7人,租两辆轿车从绵阳城区出发,途中被告人冯某、侯某某、张某某在平武县南坝镇购买7把菜刀到达平武县城武庙巷,与从水晶携带两把砍刀到达县城的刘定某汇合,并由冯某、刘晓某组织进行了分工后。当晚19时许到达约定地点后,被告人冯某再次通过电话进行挑衅,被告人薛某毫不示弱,立即纠集了被告人李某某等共6人(4人另案处理),驾驶轿车到达平武县龙安镇东桥桥头后,6人便从汽车后备箱拿出由被告人李某某准备的钢筋。双方发生激烈打斗,被告人冯某、王某、张某某持菜刀将被告人薛某砍倒在地后,被告人冯某等8名被告人迅速乘车逃离,途中将作案工具丢弃。

  被告人薛某的女朋友陈某某赶至现场后遂报警,并与他人将薛某送往平武县医院救治,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县医院对正在进行救治的薛某进行了调查,被告人薛某遂如实供述与被告人冯某约定斗殴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对冯某、王某、张某某、侯某某、杨某、刘晓某、刘海某、刘定某依法抓获归案。后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薛某损伤程度系轻伤。

  2014年1月,被告人冯某、侯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联系了被告人潘某请求帮助。被告人潘某明知上述二被告人因斗殴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将二被告人安排至自己位于三台县某工地工作并提供住处。同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在得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随即联系被告人潘某,并告知自己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让被告人潘某接应自己。被告人潘某便驾车将被告人侯某某从三台县接走,在返回绵阳的途中,被平武县刑警大队民警挡获。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张某某、侯某某、王某赔偿被告人薛某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双方相互进行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薛某因生意发生纠纷而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侯某某、杨某、刘定某、刘晓某、刘海某、李某某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薛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侯某某、杨某、刘定某、刘晓某、刘海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冯某、王某、张某某、侯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告人薛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十万元并互相谅解,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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