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规定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
来源:沈阳晚报 2014-07-29 14:15:00
“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从技防系统安装责任主体、运营服务管理、保护公民隐私等多方面规范技防相关行为,从法规层面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 什么是技防系统?
《条例》(草案)规定,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止入侵、盗窃、抢劫、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设备。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合成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识别控制系统、防盗抢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路。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省利用技防手段破获各类案件21488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821人(次);全省已建成视频监控技防系统719827个,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有32765个,社会自筹资金建设的有687062个。
问题二 哪里应安技防系统?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安装技防系统: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的技术平台;
港口、码头、机场、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的购票和等候场所、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的营业、存放场所,印制、存放、销毁有价证券场所,金银等贵重金属和贵重珠宝的营业、存放场所;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油库、加油(气)站;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地下车库等重要部位;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等用于收藏、陈列、展览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主要通道、停车场和隐僻部位;
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地铁、大型桥梁以及乡镇的主要街道等社会公共区域;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存放场所或部位,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等。
对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条例》(草案)没有设置义务,允许根据安全需要在其不动产使用区域内安装技防系统,但明确要求不得侵害他人利益。
问题三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条例》(草案)规定,除政府组织安装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单位和个人在临近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监控范围不得超出其不动产使用区域;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技防系统,不得中断或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不得删改、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不得利用采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问题四 侵犯隐私如何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的,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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