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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新车系统显示已售出 销售方:为完成销售指标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何贤君   2014-07-28 10:38:00

关键词: 销售 新车 车子 男子 二手车

  杨先生是河南商丘人,在金华做了十多年生意。今年2月,他在老家买了一辆北汽威旺的面包车。

  因为长年待在义乌,今年5月,眼看首保日期快到了,杨先生来到义乌一家全国联保4S店做首保。可工作人员告诉他,车子已经过了首保日期,要自费。更让杨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这辆车子名下登记的根本就不是他的名字。

  消费者:

  今年新买的车子,却发现去年就已经售出

  登记的还不是自己的名字

  事实上,杨先生是第二次去保养的时候才发现车子不是在自己名下。

  “第一次去的时候,说首保时间过了。我以为时间超了,那自费就自费吧。”

  然而上星期,当他带着钱再一次去4S店时候,工作人员打开售后系统发现,这辆车子早在2013年11月就已经出售了,登记的名字是河南商丘梁园区一家广告公司。

  自己亲自买的车子,怎么会登记到广告公司的名下?杨先生给身边的亲朋好友打了一圈电话咨询,他们都表示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这让杨先生很郁闷。

  “买车的时候,汽车销售公司没说过这辆车子已经被登记过啊?”杨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他甚至怀疑,他买了一辆二手车。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义乌的4S店表示,问题应该出在河南的销售公司,具体情况他们也不太清楚。

  事后,销售公司建议杨先生先垫付汽车的首保费,之后会将费用返还给他。

  就在上周,杨先生的车子做完了保养,270元保养费也是他自己掏的钱。

  “钱是小事,会不会返还,我也无所谓了。我只是希望销售公司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杨先生说。

  销售方:

  为了完成销售指标,以他人名义登记新车很正常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河南商丘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方经理。

  方经理对车子曾经登记过直言不讳。据他介绍,为了完成每个月的销售指标,公司会提前将新车以他人名义登记到内部系统,这样的行为在全国都很常见。

  “存在虚报是很正常的,但车子没有问题,肯定不会是二手车。”方经理说,杨先生的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变更信息(更换登记人名字)来解决的。

  另外,关于首保时间,方经理觉得,杨先生的情况比较特殊。

  “首保期限是按照购车发票上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并不是按照2013年11月的出售日期来算的,关于这点,我们事先就向他解释过。如果他在我们这里做首保,就根本不会有问题。即使过期了,我们也会对他进行相应的补偿。”方经理说,正因为杨先生在外地保养,信息不对称,才会导致现在的情况。

  同时,方经理承诺,杨先生支付的保养费,过两天他们会返还给他。

  工商:

  买到这样的车,三包期限变短,商家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今年3月、4月,金华工商曾连续接到过两起类似的案例。

  这两个消费者都是按照正常渠道购买了车子,在做新车保养时发现车主却是个陌生人的名字。他们都像杨先生一样,怀疑自己买了二手车。

  经过工商工作人员的调查发现,他们购买的确实是新车。

  原来,商家为了顺利完成厂家下达的任务,会提前将这些很多车子“销售”给公司员工或其他人员。

  举个例子,商家在2014年4月28日将一台汽车上报给厂家,作为已经销售过。但该辆汽车可能到2014年5月18日才真正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享受的厂家三包政策截止日期(按两年算)是2016年4月27日,这样算起来,消费者实际享受的期限比两年少了20天,知情权就受到了损害。

  “不过,出现这样的情况,商家一般都会通过降价销售或优惠补贴等形式,承担这几天或几十天的三包责任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没有造损害。反过来说,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的。”消保分局工作人员说。

  不过,消保分局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有商家不愿意承担这部分的三包责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追究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消保分局工作人员说。(通讯员 金乐佳 特约记者 何贤君 实习生 高玲)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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