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病情不稳定 有人想收养
来源:华商晨报 2014-07-18 14:02:00
发病时锤杀两人 男子被强制医疗
律师称“少女妈妈”尚未成年,若无抚养能力,经协商可办理收养登记
新闻回放:7月7日,沈阳一名17岁中专女生在学校厕所产下一名女婴,又趁夜色将婴儿扔在高速路边。
8天后,女婴被环卫工人发现,虽奄奄一息但仍存活,目前尚在医院救治。
本报独家专访到女孩父亲,表示婴儿爸爸不知去向,婴儿即使救活,也不想养。
首次报道题目:《17岁女生校内产女 男方失联》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实习记者 郑孝然)昨日,仍在沈阳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里接受救治的女婴,引起了市民的关注。
昨日上午,沈阳市民于女士代表家人拨打本报热线,明确表达收养意向,“看了《华商晨报》的报道,觉得孩子特别可怜,我们想收养这个孩子。”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孩子目前的病情不容乐观。
欲收养弃婴的夫妻都是公务员
“我们全家都希望能有个小孩,要是能收养成功,一定好好照顾、教育孩子。”于女士替自己女儿打来电话称。
于女士说,女儿和女婿今年都四十多岁了,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渴望有个孩子,这几年来也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收养对象。
“我们是知识分子家庭,女儿两口子都是公务员,我和老伴也是大学毕业。”于女士说,“我们家物质、教育环境都比较好,就是差个小孩,看着别人家带孩子出去遛弯,特别羡慕。”
于女士表示,看到本报报道,全家都很同情这个孩子的遭遇,一致认为可以收养婴儿,她前天亲自前往沈阳市儿童医院,想看看孩子,但院方表示收养不属于医院职权范围,没能见到。
“只要孩子能救活,不留残疾,我们可以负责孩子今后的一切疗养。”于女士表示,“少女妈妈”人生路还长,能从此事得到教训就好,今后好好生活,如果确实不想要这个婴儿,自己家愿意负起责任。
律师:弃婴非孤儿,收养寄养有区别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李宗胜律师表示,弃婴和孤儿不同,而且本事件中弃婴的亲生母亲已经找到,因此不属于孤儿,原则上,不能直接收养。
李宗胜律师表示,一般来说,有亲生父母的孩子可以寄养他人,寄养家庭成为养父母,被寄养的孩子同时具备对亲生父母、养父母两方的权利义务。
在本事件中,由于“少女妈妈”尚未成年,若确无抚养能力,经双方协商后,也可以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于女士一家正式收养婴儿,孩子长大后对亲生父母无权利义务。
新闻回放:5月5日中午,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中街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一男子连续锤杀路人,致一男一女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被当场抓获。经初步调查,该人有精神疾病史。
首次报道题目:《骑自行车扛大锤 当街杀2人》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王洁)阜新当街锤杀2人的男子赵某,已被司法鉴定为未定型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昨日,记者在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经检察机关申请,法院于7月10日依法作出决定,对涉案的赵某予以强制医疗。
男子曾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
阜蒙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涉案的赵某今年40岁,为阜蒙县务欢池镇农民。今年5月5日11时许,赵某在阜蒙县先后用铁锤猛击两名路人,致使两人当场死亡,后赵某被阜蒙县公安民警抓获。
该起杀人案并非赵某首次伤人。1997年11月23日,赵某在阜蒙县务欢池镇自己家中,手持菜刀将其奶奶、母亲砍死,将其父亲砍伤后逃跑,同年11月27日被警方抓获。1998年2月25日,赵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同年3月2日被释放。
今年5月1日,赵某精神状态异常,在务欢池镇里用刀将一小女孩划伤,被其父亲和兄弟四人锁进自家西屋内。没想到,次日早上发现赵某将西屋铁门门锁弄坏逃出,直到5月5日再次酿下血案被阜蒙县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男子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
5月15日,经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患未定型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丧失实质性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经阜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赵某曾持刀伤害他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2014年5月5日,又持铁锤击打他人要害部位,致二人当场死亡。虽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但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鉴于其监护人无监护能力,不能消除其实施暴力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且监护人同意对其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赵某予以强制医疗。
(感谢阜蒙县法院韩万涛协助采访)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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