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孩歌厅陪唱与6人发生性关系 父母敲诈8万
来源:新华网 2014-06-29 11:54:00
本报讯 15岁的李某被介绍到歌厅当陪唱,并与六人发生性关系。
李某的母亲和继父找到她后,敲诈勒索“介绍人”和与李某发生关系者,共得8万元。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李某的母亲和继父以及“介绍人”之一范某因敲诈勒索,已经分别获刑。
介绍人、发生关系者均被勒索
2012年12月,15岁的李某经耿某联系,自愿到沈阳一家歌厅当陪唱,在此期间,李某一直没有和家人联系。
2013年1月,李某的母亲到歌厅找到了她,她的继父得知是范某带领李某到歌厅当陪唱后,让范某找来将李某介绍当陪唱的人耿某、陈某,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并以耿某介绍李某当陪唱、陈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对二人进行敲诈勒索。随后,耿某家人将2万元、陈某将1万元钱给李某的父母。
李某的父母询问是否还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范某将一张写有六人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李某,并在纸上写明骗六人出来的方法。
六人都被骗到歌厅后,李某的母亲、继父、叔叔及范某以及范某找来的孟某等人,对孙某等六人进行殴打,并以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对孙某等人进行敲诈勒索。因其中一人没有与李某发生关系,在另外五人家人各自写下一张2万元钱的欠条后,六人才被允许离开。经查,李某母亲和继父敲诈数额为8万元,范某敲诈数额为5万元。
敲诈勒索 三人获刑并被处罚金
2013年5月,李某的母亲和继父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范某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的母亲和继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范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负刑事责任。
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三人犯敲诈勒索罪,李某的继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的母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李某的母亲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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