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员工用单位专车去看病 遇车祸致瘫单位赔偿99万
来源:扬子晚报 2014-06-04 09:50:00
单位派车送员工来南京就医,谁知在路上出了意外,员工颈椎受损致瘫,构成二级伤残。虽然单位是做好事,可好好的小病被撞成了瘫痪,员工家属将单位和送人司机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
老孟是镇江某单位的老员工,因为工作的缘故,他的颈椎落下了毛病,颇受折磨。单位领导体恤他,便派一名司机送他到南京就诊。到了收费站,司机小陆见前面排起了长队,便想转入其他车道,结果在倒车时不小心撞上了车后的铁地桩。老孟经这猛烈一撞,直接不得动弹,只喊“要命了”。小陆赶紧将老孟送到医院,经诊断,老孟颈椎过伸伤伴不全瘫,颈椎后纵韧带钙化。
经康复治疗,老孟的四肢仍瘫软无力,平时的日常起居都要人照顾。本来只是到医院看颈椎骨质增生,没想到病没看成,却因车祸差点全身瘫痪。拿到二级伤残等级的鉴定书后,老孟将司机小陆以及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赔100多万元。
在庭审中,司机小陆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的情况,仅仅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系小陆在倒车过程中,意外与收费站临时设置的铁桩发生碰擦,没有明确到底是谁的过错。小陆认为,自己在驾车过程中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该承担责任;自己是单位的员工,如果他有责任,那也算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来承担。
老孟的单位则称,派车给老孟,送他去就诊纯粹是一种“情谊行为”,单位并没有派车送他去看病的义务,只是看在老孟多年工作的情分上才同意派车,单位不为此背负任何法律义务。
经查明,事故系因小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道口违章倒车,且疏忽大意、措施不当,与设置在收费车道之间用于隔离的铁地桩碰擦引起。老孟自身原有病症和机动车撞击车道铁地桩,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了原告的二级伤残,因此法院认定老孟和小陆分别承担10%和90%的民事责任。由于小陆系用人单位的司机,其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事故,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扣除老孟治疗过程中已支付的25万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99万余元。(记者 邢媛媛)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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