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引纠纷 “试婚”看似时尚留下烦恼一串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 2014-04-16 17:11:00
原标题:未婚同居引纠纷 “试婚”看似时尚留下烦恼一串
核心提示:时下不少年轻单身男女流行未婚先同居,也叫“试婚”的生活方式。可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又有多少人能做到且行且珍惜。不少恋人最终没能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又因为没有结婚证书的法律保障,在面对财产、子女、债务等一系列同居期间留下的“后遗症”时发生激烈的冲突,最终只得诉诸法律解决。
据记者了解,因未婚同居引发的纠纷,占到我市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总数的10%到20%。
案例一:
打胎后分手不付补偿款
法院判令男方依约支付
小明在同居女友小丽(均为化名)怀孕后和其分手。心有愧疚的他写下字据愿意补偿对方损失,可付了部分钱后又不想付了,被小丽告上了法庭。日前,仓山区人民法院判令小明必须依付支付剩余钱款。
小明和小丽均为外地人,都只有20岁出头,同在福州工作。2012年4月,他们在朋友组织的一次聚会中相互吸引,很快就同居在一块。共同生活后,两人发现各自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相差甚远,不时发生争吵。小明的家里人也很反对他和小丽交往。
同年6月,小丽怀孕。小明觉得双方现有的经济能力有限,根本养不起孩子,就一再建议小丽把孩子打掉。小丽迫于无奈,只得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这成了双方最终分手的导火索。
当年8月底,双方协商决定分手。小明心有愧疚,答应补偿小丽因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工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8万元。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他还专门立下书面字据,上面写明:“本人总共应付给小丽4.8万元,从2012年9月起,每个月2000元整分期两年为限,每个月底支付小丽钱款。如没按时打款将立即还清所有余款。”
可小明在分期总共付给小丽1.5万元后就后悔了,不再支付余款。小丽很生气,将小明告上法庭,讨还余下的“健康补偿款”3.3万元及利息。
小明在法庭上辩称:在两人同居期间,他确实打算向小丽借4.8万元钱,他也写了字据给小丽作还款保证。后因小丽怀孕,双方关系恶化,小丽并没有如约把钱借给他,反而向他索要1.5万元的“健康损失费”。所以,小丽主张的这笔借款根本就不存在。
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双方签订的字据,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小明主张其向小丽借款,但双方签订的字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因而他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小明未按字据的约定付清余款3.3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小丽3.3万元。同时,由于双方未对利息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所以对小丽要求小明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要求同居者搬离住房
法院认定滥权判决驳回
长乐人阿强(化名)喜新厌旧,不仅对两个非婚生子缺乏照顾,还诉诸法律,要求同居女友和孩子都搬离他的房子。日前,长乐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阿强喜欢上外地来榕务工的女孩阿敏(化名),把对方追到手后两人就同居在一块。阿敏多次催阿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阿强总是找各种借口推托。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分别于2004年及2008年生育了两个男孩。2007年,阿强购得位于长乐市区的一套单元房,产权证上的名字只有阿强一个人。此后,阿强和阿敏及两个孩子都搬到这套房子中共同生活。
2011年到2012年期间,阿强和阿敏因为结婚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多次激烈争吵。阿强一怒之下,跑到外地做生意,对同居女友及孩子不闻不问。两个孩子都在居所地附近的学校就读,由阿敏直接抚养、照顾。
去年上半年,阿强因经商遇到困难,就想把长乐的那套房子出租,用于缓解还贷压力。他催促阿敏搬走,被对方拒绝。
阿强心有不甘,状告阿敏,要求其搬离这套房子。他认为:自己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阿敏没有法律依据与合同约定占有该房屋,属于非法占有。她和两个孩子完全可以另行租房居住。因而,请求法院判令阿敏立即搬离其房屋。
阿敏则坚持主张:只有待其与孩子有了地方居住,才能搬走。
案件审理期间,虽然主审法官几次询问,但阿强一直未向法院提供如阿敏搬离诉争房屋,孩子居住及抚养的安排方案。
长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然是以阿强的名义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但他和阿敏所育的两个未成年子女也居住在该房内,并由阿敏直接抚养照顾。在阿强外出经商且未对子女今后的抚养、居住作出适当安排的情况下,如支持阿强的诉求,让阿敏搬离房屋,将使两子女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因而,阿强的主张尽管有特别法上的规则依据,但有违我国民法有关社会公德的规定,与公序良俗相悖,属于权利滥用。因而,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借款还是分手费
无法举证被判还款10万元
阿兰在和男朋友阿奋(均为化名)分手后,手持借条状告对方讨钱。可阿奋却坚称自己根本没借过钱,这张借条是当初他被迫写下的“分手费”。究竟哪一方说的才是实情?日前,仓山区人民法院依证据规则审结了这桩疑案。
阿兰和阿奋同在仓山的一家工厂内打工。两人日久生情,从2009年起同居在一块,直到2012年底分手。
去年下半年的一天,阿兰手持一张阿奋所写的10万元金额的借条,将对方告上法庭讨钱。她称:双方同居期间,阿奋不时向她借钱,总金额达到10万元。双方分手时,他写下这张借条为据,但至今没归还。
阿奋觉得很吃惊。他辩称: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的财务独立,他从未向阿兰借过任何钱。阿兰手上的这张借条是他在分手时,受阿兰胁迫,不得已写下的。它明为借条,实为“分手费”,根本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兰的诉请有阿奋所写的借条可供支持,而阿奋的辩解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依证据规则,可以认定阿兰和阿奋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据此,该院判令阿奋偿还阿兰10万元。
律师提醒一:“试婚”不是“事实婚姻”
针对试婚这种时下常见的社会现象,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之前,单身男女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1994年2月以后未婚同居的,均不认为构成事实婚姻,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
试婚虽未被禁止,但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准许。既然双方的关系没有法律的约束,自然就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因试婚失败而分手者占有相当大比例,而那些成功走进婚姻者,则无疑成了这个人群的幸运者。
试婚不值得提倡,它不利于保护试婚者的权益。另外,我国《婚姻法》目前只承认正式的婚姻关系,非婚同居是法律不倡导的。
律师提醒二:“试婚”后遗症该如何处理?
一、试婚期间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在试婚期间取得、形成的财产,若双方之间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协议约定的,能够证明属个人所有的,归其本人所有,否则归双方共有。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试婚后结婚者,婚前共同财产在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时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没有约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仍属一方个人财产。
试婚后不婚者,在其分手时,没有财产约定协议的,一方个人财产自行处理;试婚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按等分原则处理,且考虑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分割后,一方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另一方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另一方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试婚期间的债权债务
试婚期间形成的债权按照上述财产问题处理。试婚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由欠债方单独偿还;有证据证明属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清全部债务的,各方对债权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多承担偿还责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三、试婚期间所生子女
试婚期间所生子女属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四、终止试婚
试婚不成,双方自行分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过错赔偿
试婚不受《婚姻法》调整,也不适用关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规定。一方过错导致双方分手,如果因其过错行为直接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等(如虐待等),可按一般侵权行为主张赔偿,但不能基于《婚姻法》的规定直接主张赔偿。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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