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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7月起可缓缴社保费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张春晓   2015-05-30 09:44:00

关键词: 生产经营 社保费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 生育保险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5月29日讯 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更无力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日前,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通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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