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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失业保险金八连涨 六区四市一个标准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陈珂   2014-09-16 09:00:00

关键词: 失业人员 八连 我市 缴费时间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上涨至900元,新政从7月1日起执行。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全省今年再次“提标”失业保险金,我市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30元调整为90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8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且六区四市执行统一标准。

  调失业金青岛属第一档

  昨日,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称,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全省失业金上调分为三个档次,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900元、850元和800元。我市所辖区域全部属于第一档次,失业金从去年的每人每月830元提高至900元。第一档次的还包括济南市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以及淄博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所辖区域。

  缴费满一年才能领失业金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5种情况停止领取待遇

  根据青岛现行的政策,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实现就业,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待再次失业后才能按规定予以重新计发。因此,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就会封存,而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的,对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被封存的失业保险金,只有在本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时,封存的失业保险金和再次就业时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记者 陈珂)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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