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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建筑使用年限 重要建筑不低于100年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宗阳   2014-08-29 10:34:00

关键词: 建筑质量 建筑市场 规划 纪念性建筑 建筑设计

  大众网济南8月28日讯(记者 王宗阳)今天下午,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了解到,《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划》要求,将以创建“百年建筑”为目标,严格落实国家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适当延长房屋及基础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山东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

  将增强建筑物抗震防灾能力,全省城镇建设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农村地区要以抗御6级左右地震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强化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材料、装修装饰等全过程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筑市场各类主体的资质管理,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健全建筑档案登记、查询和管理制度,强化建筑质量责任追究和处罚,实行建筑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质量责任。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工程建设品质。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整治,每年创建1000万平方米无常见质量问题示范工程。建立建筑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健全危房档案,加强危房排查和检测鉴定,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加固改造。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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