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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农民合作社 不得发放资金给非成员使用

来源:大众网   作者:于潇潇   2014-08-13 09:32:00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 信用合作 资金业务 农民群众 非法集资

  大众网济南8月12日讯(记者 于潇潇)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山东部分市、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探索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信用合作,有的超范围吸储放贷,有的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潜在风险加大,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仅给农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推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序开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山东日前发布通知,将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即日起到9月底,山东各市、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将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调查。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合作社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履行入社手续,才能认定为合作社成员。

  根据通知要求,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要予以清理;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已经进行广告或公开宣传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缔,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的,要进行清退;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信用合作资金主要为本社成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支持,不得将资金集中用于合作社自身或投向少数社员。成员借用信用合作资金的使用费应参照银行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同时,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公安、银监、金融、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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