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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高中不得以“重点班”等名义招生

来源:大众网   作者:姜洋   2014-07-19 09:40:00

关键词: 招生工作 重点班 新生录取名单 高中学校 高中阶段

  大众网济南7月18日讯(记者 姜洋)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了解到,自高中学校招生以来,省教育厅收到不少群众举报,反映部分公办高中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未经批准异地招生、提前招生,抢拉生源,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为此,省教育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学校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招生,不得以“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通知中要求,学校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限定学校招生范围,各学校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范围内招生,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跨县(市、区)招生;未经我厅批准,不得跨市招生。

  同时,严禁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学校招生行为,各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不得以“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招生。

  充分尊重学生报考志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充分尊重初中毕业生的意愿选择,不得强制分流学生,不得干涉学生填报志愿。

  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处罚力度。严格按规定审查各学校新生录取名单,认真把好学籍注册关口,对学校未按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要及时纠正;对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坚决查处扰乱我省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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