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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一审获刑15年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吴允波   2014-07-18 09:32:00

关键词: 单增德 一审宣判 获刑 被告人 财物

  单增德(中)在法庭上。

  □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赵凤良 方月伦 报道

  本报滨州7月17日讯 今天,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单增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单增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滨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中共莱芜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共莱芜市委常委、莱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及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山东润辰工贸有限公司、刘俊义等24个单位或个人现金、银行卡、购物卡、贵重物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0472万元。

  被告人单增德在接受省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省纪委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款物5596036.4元、11000美元、100克金条2根,其中单增德亲属代其退还442万元、1万美元、100克金条2根。

  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增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单增德索贿4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6.9875万元,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单增德在接受省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增德近亲属代其退还部分赃款,侦查机关扣押部分赃款赃物,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单增德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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