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山东新闻

山东111万辆黄标车明年底前全部淘汰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王亚楠   2014-07-17 09:31:00

关键词: 方案 道路运输证 合格标志 全省黄标车淘汰任务分配表 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方案》,截至今年7月1日,全省还有黄标车1110752辆,根据国务院与我省签订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5年年底前,这些黄标车要全部淘汰。今年下半年,各市要淘汰现有余量的40%,总计44.4万余辆,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

  营运黄标车先行淘汰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是当前重要的空气污染源之一。研究表明,由于制造时间较早、制造标准较低、排气污染较重,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平均相当于5—10辆新车;且机动车尾气属低空污染,处于人类呼吸带上,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目前,黄标车约占全省汽车总量的10%,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必须加快淘汰黄标车。

  《方案》明确规定了4类黄标车要优先进行淘汰。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据了解,在全省保有的111万余辆黄标车中,营运车辆达47.4万辆,占比高达43%左右,且营运车辆运行频次高、时间长,排放影响突出。《方案》还要求,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此外,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报废、注销;已经环保部门确认的黄标车优先淘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黄标车,省直机关力争2015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限行区域扩至县级市城区

  《方案》提出,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严格管理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其中,黄标车限行区域进一步扩大,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及高速公路。

  要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城市建成区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要尽快研究出台黄标车“黄改绿”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改绿;黄改绿数量列入已淘汰数量。

  开展集中治理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严格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和环保部门环保监测系统实现联网,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

  严格检验和经营管理。尾气检测不合格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未完成目标,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方案》同时附有《全省黄标车淘汰任务分配表》,列出了全省各市黄标车当前保有量及按计划今年下半年及明年分别应完成的淘汰数量。其中,潍坊、烟台、青岛三市淘汰任务最重,分别保有黄标车13.2万辆、12.5万辆、10.3万辆;莱芜黄标车保有量最少,为1.85万辆。

  《方案》明确要求,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省政府对淘汰黄标车工作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省政府将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省政府将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由于黄标车淘汰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方案》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黄标车淘汰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公安机关要会同环保部门对黄标车进行排查摸底,完善限行政策,加大上路检查力度,严格黄标车源头管控。环保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加快尾气检测进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台账管理、路面限行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调动群众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淘汰力度,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全面摸排和清理出租、客货等各类营运黄标车、报废车。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都要各尽其责,做好配合。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