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精神赡养案结案 被告将每季度回家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2013-07-06 12:06:00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7月2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李俊(化名)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我省法院审结的首例精神赡养案。
李俊父母二人户籍均在莱阳市,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年收入一万元左右。李俊父母在诉状中称,二人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俊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医疗费。但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发现,二原告并无家庭困难的情况,通过沟通得知,二老与儿子异地分居,感觉孤独,希望儿子能去看望他们。但李俊却以相隔太远为由,已有一年多未到二老家中进行看望,甚至过年时也没将二老接到家中。二老一气之下将儿子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将上述情况告诉李俊,同时对李俊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精神赡养的规定。最终,被告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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