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还贷将实现按月划付 明年1月执行
来源:半岛网 作者: 2013-12-05 07:47:00
半岛网12月4日消息 青岛住房公积金又出便民新举措!自2014年1月起,青岛住房公积金支取划付方式优化调整为按月划付,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将公积金划至借款人联名卡账户,划付金额为上月公积金贷款实际偿还额(不含提前还款),借款人无需办理相关手续。市民如有疑问,可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致电12329、83096772、83899503了解详情。
据介绍,现在执行的划付方式是在每年初将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年度还款额一次性划转至借款人名下的还款账户(如公积金联名卡),如年初划付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公积金余额达不到年度还款额,将于年内的7月进行二次划付,以满足借款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还款的需求。
附: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划付业务问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划付业务?
答: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划付业务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委托,按照借款职工上月实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不包括提前还款金额),按月从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联名卡账户中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
2、委托支取划付业务的每月划付时间是哪天?
答:每月的3日(遇节假日顺延)。
3、委托支取划付业务,每月的划付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划付额度为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不包括提前还款金额)。但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可划付金额,则划付账户余额。
4、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2)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或虽有逾期但已还清。
5、若借款人未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其配偶是否可以办理该业务?
答:不可以。借款人办理了支取划付业务的,其配偶方可办理。
6、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是否可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
答:不可以。
7、若借款人和配偶都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则划付顺序如何确定?
答:先提取划付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划付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再提取划付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8、若借款人的配偶也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则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付至谁的联名卡账户?
答:划付至借款人的联名卡账户。
9、我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划付业务,是否仍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办理提取手续?
答:不可以。撤销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后方可由单位经办人到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0、我符合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的条件,哪天可以申请办理该业务?
答:除您每月贷款还款的扣款日和扣款日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不能办理外,其它工作日都可办理。
11、我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如果2014年要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应该提供什么材料?到哪办理?
答:应持您的身份证原件、联名卡到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办理。
12、借款人原已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如果2014年配偶也要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应该提供什么材料?到哪办理?
答: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已有配偶信息,则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借款人的联名卡到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办理。
如果是借款人单方申请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中没有配偶信息,则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的联名卡到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办理。
13、我已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如果在划付时我的联名卡挂失了,则应划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仍会按规定将您的住房公积金划付到您已挂失的联名卡中。
14、如果我2014年5月份办理了支取划付业务, 5、6月都正常还款,每月还款2000元,但2014年7月份忘记还款了,但在8月份偿还了7月份的贷款、逾期利息及8月份还款额共4007元,则7月、8月和9月份的支取划付额度分别应为多少?
答:7月份划付额度为2000元;8月份划付额度为0元;9月划付额度为4007元。但若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可划付金额,则划付您的账户余额。
15、如果我2014年5月份办理了支取划付业务, 9月份除了正常还款2000元外,还提前部分还款50000元,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万元。那么,10月份支取划付额度是多少?是否包含提前部分还款的50000元?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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