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路经营?小心被整治 最高或可被罚近万元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2017-08-24 14:05:00
8月23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蓝海华作关于《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记者了解到,草案修改一稿和草案稿相比进行了改动,不仅对相关条款明确了责任主体,而且还对一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禁止占用道路新设早餐车等设施
据悉,城建环资委员会和部分居民提出,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占路亭体的设置不宜门槛过低,建议从严控制。对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在道路上设置信息、报刊亭、早餐亭(车)、彩票亭、自助银行亭等设施,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妨碍行人通行,甚至会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且从实践看,已设立的亭体虽然在一定阶段为市民生活提供了一些方便,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大部分亭体已经失去原有功能或者被其他服务设施所替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车)、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产权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占路经营最高或可被罚近万元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采用“疏堵结合”的思路,对占路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兼顾了各方利益,符合实际情况,总体可行,但需进一步补充完善。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临街门店和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的规范,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以下内容:“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草案修改一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同时将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的组成人员和有的区市提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对城市容貌影响较大,建议作出进一步规范。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表述为:“建筑物的顶部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和招牌的维护责任,并相应设立了罚则。
区市应形成垃圾分类运行系统
部分组成人员和有的居民提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能够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复杂,需要统筹设计推进,建议本法规不作具体规定,授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条款合并归纳为一条,表述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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