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出现意外 同席者做好这几点可不担责(图)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7-07-24 09:35:00
制图/徐雪茹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青岛进入了溽暑时节,很多人喜欢在纳凉时,邀请三五好友一起喝啤酒吃海鲜。喝酒时大家互相劝酒很是尽兴,却很少有人想到酒后会出现的意外以及要承担的风险。对于酒后发生的严重后果,同席饮酒者要承担什么责任,很多人更是知之甚少。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表示,同席者是否担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做到文明饮酒、不劝酒,同时尽到了救助和注意的义务并保留好证据,是有可能免责的。
■案例一 女儿回门宴请亲友,客人酒后身亡
2015年5月某日,家住黄岛区的李某彬的女儿婚后带着女婿回娘家,李某彬非常高兴,邀请其侄子和两位近亲来家中吃饭。李某高就在其邀请之列,但宾主都没有料到,这竟是他们之间的永别。当天中午12点,宾主共5人坐定后酒宴开席,下午两点左右,李某高已经喝了半斤高度白酒。
席间,宾客李立(化名)因与李某高素有矛盾,两人同席而坐却并没有任何交流,李立在酒宴还没结束时就先回家了。其余四人酒后又聊了一会儿。因为都喝多了,李某高就在李某彬家的炕上睡着了。李某彬也回自己房间午睡。
下午6时许,李某彬的妻子张某发现李某高脸色不好,叫也叫不醒,恰好看到李某高的弟弟从门口经过,张某就叫住李某高的弟弟,让他到家中看看李某高的情况。李某高的弟弟进去一看,哥哥鼻口流血、四肢已冰凉,就马上找村医并拨打了120,医生赶到后在抢救中确认李某高已死亡。李某高死后,其家人将共同吃饭的另外4个人告上法庭,认为4名被告导致李某高饮酒致醉,未尽到管护及救治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余万元。经法医鉴定,李某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8mg/100ml。
对此,李某彬表示,李某高下午三点多钟就睡觉了,到下午六点被妻子张某发现脸色不对,就马上找了村医和其弟弟并打了120送其去医院。李某彬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三名被告均表示自己没有劝酒,也不应该承担责任。李立表示自己和李某高已经几十年没说过话了,席间也没有任何交流,且自己酒宴还未结束就回家了,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某高的子女及父母作为原告,主张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额共计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高参加宴请,醉酒死亡是客观事实,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饮酒过量导致醉酒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彬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在其饮酒期间及酒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醉酒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两名同席酒宴的参加者,在李某高过量饮酒时,在酒宴过程中亦未尽到及时劝阻义务,且参与了酒宴的全程,对其醉酒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李立因与死者存在矛盾,多年相互不往来,且提前离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李某彬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4万余元、另外两人承担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三人上诉。青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朋友在家中喝酒后,脑出血死亡
家住城阳的周某和纪某同住一个社区,平时二人经常一起吃饭喝酒。2016年6月的一个中午,纪某邀请周某到其家中喝酒吃饭,下午,周某出现身体不适并发生昏迷。随后,纪某通知了周某的家属并拨打120,周某被送往青岛市城阳人民医院,体检为深昏迷状态,呈鼾式呼吸,被诊断为脑出血,脑干、丘脑出血破入脑室、急性脑积水、极高危高血压、住院3天后周某出院并于当天死亡。
周某的子女随后将纪某告上法庭,认为纪某在周某的身体出现不适之后,长达几个小时内没有拨打120,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了周某的死亡,因此要求纪某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但对此,周某的子女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某在周某出现症状后通知了死者家属并拨打了120,已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支持被告给予两原告经济补偿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的子女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审理后作出评判: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周某生前与纪某是好朋友,双方之间无矛盾。周某在纪某家做客期间,纪某对其无侵权行为。周某发病后被纪某发现,除纪某自己积极进行施救外,还通知了周某的亲属,并拨打120救助。一审法院认定纪某不存在未尽照顾义务的情形,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宴会组织者最有可能承担责任
因为聚会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表示,一般情况下,聚会喝酒出事,要由聚会的组织者和积极劝酒者承担责任。王恩民表示,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应该对参与宴会的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安全回家更有周密的安排,并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另外还有几种情况也需要承担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如果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王恩民表示,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还有一种情况是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王恩民认为,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聚会本来是好事,但若不注意一些事项,就有可能麻烦上身。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王恩民律师表示,只要做好几方面(见上图),即使同席也可免责。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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