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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朋友圈里骂人被告上法庭 被判圈里道歉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尹彦鑫   2017-07-11 13:47:00

关键词: 朋友圈 孙某某 李红松 被告 上法庭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王宾 丁德振 报道

  半岛都市报7月10日讯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朋友圈成了每个人的小天地,随手上传一段小视频、几张照片,在里面吐吐槽、发发牢骚也再正常不过。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真的就能随心所欲吗?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在朋友圈辱骂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案件,最终调解协议约定发布者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对方道歉,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元。

  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案件,起因是孙某某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辱骂孙某某,并附上了孙某某的个体登记信息等。从孙某某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来看,张某用了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因孙某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随后,孙某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本市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孙某某个体登记信息、公布手机号的行为,侵犯了孙某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孙某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庭审时,张某当庭表示悔意,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当面向孙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孙某某一定数额损失。经双方同意,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主审法官李红松说,“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在此,提醒大家在个人朋友圈发布消息时一定要慎言,不要因言论不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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