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意见:明确三类特困人员享受救助供养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7-06-27 10:11:00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笑笑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3个条件的特困人员,将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6月26日,青岛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意见稿中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资金解决;办理丧葬事宜。
此外,还包括对符合规定的特困人员的住房和教育救助等。
特困人员可分散或集中供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可同时享受社会基本保障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残疾人托养中心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享受长期照料护理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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