呕吐物堵气管醉酒男没醒来 俩共饮者作出补偿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7-05-22 08:27:00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王涛 报道
半岛都市报5月21日讯 某日中午,莱西的王某与崔某、李某三人在崔某处吃饭,三人在喝了一斤白酒后,王某又喝了两瓶啤酒。当天下午5时30分许,三人又约被告庄某及其妻子吃饭,期间,王某与崔某、李某三人喝了二斤白酒,被告庄某自己喝啤酒,喝酒期间相互之间无人劝酒,后庄某与其妻先行离开。
当晚因王某喝多了,崔某、李某一起将王某送回家,王某妻子见王某喝多了便让崔某、李某等会再走。不久便听到王某呕吐,其妻见王某嘴皮发紫,便叫车与崔某、李某等一起将王某送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系醉酒状态下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2013年2月5日,原告与崔某、李某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崔某付给原告人民币17000元,李某付给原告人民币13000元。原告与被告庄某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庄某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本案中,死者王某本人过量饮酒与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几名共饮者与死者王某饮酒,由此产生了注意义务。崔某、李某在发现王某喝多的情况下,护送其回家并加以照看,在其状况恶化的情况下又及时送去医院抢救,二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二人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亦不再追究。而被告庄某与崔某系朋友关系,与死者王某并不相识,因崔某向其借钱而劝其与王某一起进餐,席间被告庄某并未向王某劝酒,且被告提前退席,故被告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注意义务谁承担?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被告庄某对王某死亡结果是否有主观过错和客观的侵害行为,其死亡结果与被告共同饮酒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醉酒作为一种原因自由行为,饮酒人在醉酒以前处于清醒状态,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判断和控制能力的,即是否陷入丧失控制和判断能力的状态完全由饮酒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同时,因为“醉酒”作为一种生理现象,是否“醉酒”无法完全通过外在行为来判断,而劝酒人对饮酒人醉酒后是否能继续饮酒及还能饮多少酒无法准确知晓。因此,饮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更多地应当由饮酒人在饮酒或醉酒前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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