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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急救"新规:"120"电话记录至少保存2年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徐军   2017-02-17 08:56:00

关键词: 规定;急救中心;医疗救护员;急救人员;急救电话

  半岛全媒体记者 徐军 报道

  半岛都市报2月16日讯 前期,青岛市制定了新版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并在近日以“第25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根据新版《规定》,青岛将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同时将急救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20”急救电话的保存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三个月延长至2年。据悉,该规定将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青岛将建立陆地、空中与水上相结合的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其他专业救护组织,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实行24小时值班制,该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120”电话记录由原要求中的保存不少于3个月,改为不少于2年。

  根据急救医疗需要,青岛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千米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每个急救单元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的救护车辆及仪器、医生、驾驶员,必要时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和担架员,值班救护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千米的救护车辆应当及时更新。

  急救中心根据急救资源合理调派急救车辆,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新版的《规定》要求,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根据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如果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时,急救人员应该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

  根据新版《规定》,急救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突发急、危、重伤病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新版《规定》还对急救人员和病伤员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不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派出救护车的情况、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重大、特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的、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以及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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