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岁老人每月补贴≥300元 这些政策下月实施
来源:大众网 2017-02-06 13:42:00
大众网青岛2月6日讯(记者 李敏)日前,青岛市政府下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包含养老服务优待、医疗卫生优待、交通出行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等多方面优待规定,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养老服务优待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医疗卫生优待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统一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广大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推进老有颐养。
老年人就医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住院。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交通出行优待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文体休闲优待
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老年教育资源要对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
维权优待
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特定优待
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老年人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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