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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存在4种情形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7-01-10 20:40:00

关键词: 扶贫开发 低保政策 家庭财产 农村低保 十三五

  早报讯 近日,我市下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市、县(市、区)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对于家庭财产存在4种情形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对于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对象,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延长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期限。

  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五”时期,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记者 于顺)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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