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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女方被判返还彩礼 返还首饰等不予支持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孙桂东   2016-12-27 09:27:00

关键词: 王某;丁某;返还;女方

  半岛记者 孙桂东 报道

  半岛都市报12月26日讯 当前,按照社会风俗,结婚前男方一般都要给女方“结婚彩礼钱”,少则万八千,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黄岛一对新人,男方送给了女方彩礼后,因故发生矛盾,婚没结成,昔日一对恋人为了彩礼钱闹上了法庭。近日,黄岛区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丁某彩礼款10001元。

  黄岛男子丁某三十出头,在农村已属大龄单身青年,还没找到合适的女朋友,父母眼看着周围一般大的年轻人结婚的结婚、生子的生子,心里也是看着干着急。有时候喜事说来就来,丁某于2015年经同村人介绍与女青年王某相识,双方感觉不错,便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春节刚过,按照农村习俗丁某与王某进行了订婚,男方家人为取个好彩头,在订婚仪式上丁某付给王某彩礼现金10001元,并给了女方王某金项链、金戒指、衣服等物品。谁知,世事难料,好彩头没碰上,刚开始还比较甜蜜的双方,在订婚后不久,双方就因一些生活、家庭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并且越演越烈,丁某和王某索性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就此终止了恋爱关系。

  结束恋爱关系后,丁某向王某索要当时订婚给王某的彩礼,王某不同意。双方在争执不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丁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称为了结婚都请客花了钱,丁某还应当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与王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王某在订婚时接受丁某给付的现金非为结婚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为彩礼,在双方未进行登记结婚,亦未进行同居生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王某应当返还丁某支付的彩礼款,关于被告王某辩解称,为准备结婚请了客,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的意见,按照农村风俗,双方为了结婚均需支出相关费用,对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丁某给王某的金首饰、衣物等物品,属于丁某赠与给王某的专用物品,丁某要求王某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丁某彩礼款10001元。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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