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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行人等不文明行为将与个人诚信挂钩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徐栋   2016-11-03 08:39:00

关键词: 医患沟通 不文明行为 文明公约 医疗纠纷 条例(草案)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昨通过表决 我市首度为“文明”立法

   文明是城市之魂,道德是立身之本。这是一个不断向上向善的时代,青岛正展示出与时俱进的社会文明风尚之美。昨天,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八大关举行,会议上,委员们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据介绍,我市是全国第4个为文明行为立法的城市。

   我市“文明立法”获表决通过

   扬善扶正,成风化人。为了让青岛更加文明友善,昨天,在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委员们对《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了表决。记者了解到,此次《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与此前的《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相比,在内容上做了一些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表示,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草案初审后,法制工作室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之后还多方征求意见。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明行为的促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机制。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对部分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没有体现,建议补充。结合各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又对草案做了修改,提出了《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经过表决,《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获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这是我市首度为“文明”立法。

   不文明行为处罚录入信用平台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八条。法律条文中,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执法部门以及职责分工作出界定,明确提出十一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和四条鼓励文明行为的奖励和保障;十四条促进与保障措施。据张桂芹介绍,我市的文明立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有十种不文明行为(见上表)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个人诚信等挂钩。

   捐赠财产做慈善享税收优惠

   在十四条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中,记者看到,第六条加入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市民文明公约时,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民和各方面的意见;第八条中,加入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修改后加入了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草案表决稿中还有一些类似的修改。

   另外,条例还规定,应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院正常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在条例的促进与保障措施一章中,对政府部门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化、污染水质空气等违法行为。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就医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列入条例的十种不文明行为

   1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

   2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的;

   3

   行人不听从交警、协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或者以威胁、侮辱、故意伤害等方式攻击劝阻人的,或者妨碍行政执法的;

   4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

   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6

   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种菜、停车等的;

   7

   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侵占公共部位,阻塞消防通道,或者长时间在公共区域放置报废车辆的;

   8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发布、传播低俗淫秽信息,发布、传播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9

   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投诉人、检举控告人的;

   10

   其他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处罚的。

   相关链接

   文明行为立法历程

   今年3月份,市文明委召开全委会议,就《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立法方案进行专题研究。随后,市文明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室、法制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专题调研,分别赴杭州、武汉等城市学习考察精神文明建设立法工作。在法规起草过程中,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讨论、听取市民意见。 3月29日,全市开展“文明金点子”讨论征集活动,让市民提出最不受欢迎、最应该管理约束的不文明行为,并针对这些行为出主意、提建议。全市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座谈,并分别向各区市文明办和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6月27日,通过青岛政务网等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努力使法规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智,使各项规定更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8月17日,市十五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及说明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 徐栋)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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