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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醉酒倒头睡烟头引火致人死 两人被判赔偿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张鹏   2016-09-01 10:08:00

关键词: 烟头;邵某明;被告;赔偿数额

  六人一起吃饭,酒足饭饱之际,一人酩酊大醉倒头就睡,另外五人相继走了,可偏偏因为这五个人都吸烟,留下的烟头引燃了床铺,结果熟睡的那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妻子将另外五人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其中的两人需要赔偿。

  吃饭喝醉留烟头

  2013年3月20日,受害人邵某明和被告秦某刚约好晚上到秦某刚位于青岛开发区戴戈庄的出租屋一起吃饭。下午5点半左右,邵某明与被告董某坡到达出租屋,三人一起喝酒吃饭。晚上8时许,被告高某生和被告邱某伟吃完饭喝完酒后,高某生提议到秦某刚处看看,二人到达后遂被邀请一起喝酒。

  过了几分钟,被告邵某江到达出租屋,也被邀请一起喝酒。21时左右,邵某江说要回单位,邱某伟、董某坡就跟着一起离开出租屋。21时30分左右,邵某江回秦某刚出租屋取钥匙,离开时,邵某江喊邵某明一起走,但邵某明没有一起离开。

  剩下邵某明、秦某刚、高某生三人又继续喝酒。白酒喝得差不多时,秦某刚又去超市买了两盒烟,回去的时候,看到高某生往外走,而邵某明已经躺在秦某刚的床上睡着了,于是秦某刚到旁边的小旅馆住下了。次日早晨6点多,秦某刚回去时发现邵某明已经死亡,在通知了董某坡等人后打电话报警。

  根据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如下:起火时间为3月20日23时30分至3月21日3时之间;起火部位为出租屋内床铺处;起火原因为当晚共同吃饭人员遗留烟头引燃床铺所致。

  原告徐某凤认为,五被告在邵某明已经醉酒失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本应尽合理的义务和采取措施来避免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但五被告均离开出租屋,导致邵某明一氧化碳中毒后无人救助最终死亡,故请求法院判决五被告承担向原告支付邵某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1572.58元。

  两人被判需赔偿

  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当晚在秦某刚出租房共同吃饭人员遗留烟头引燃床铺所致。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庭审调查等可以看出:受害人邵某明是当晚饮酒的召集者,其对醉酒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存在放任的心态。且不排除其醉酒后自己吸烟的烟头引燃床铺的可能。在整个事件中,邵某明自身的过错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定其承担70%的责任。

  被告邱某伟、董某坡、邵某江在晚上9点多就已经离开了,距离起火时间间隔较长,如烟头系该三人所遗留,不可能燃烧长达两三个小时。另外,邵某江中途还曾回到出租屋取钥匙,也未曾发现有烟头在床铺上燃烧,故引燃床铺的烟头系该三人遗留的可能性不大,原告诉求该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秦某刚最后一个离开,距离起火的时间较近,不能合理排除其遗留烟头的可能性,且该出租屋为秦某刚的住所,其作为该房屋的管理、使用人及最后离开的人,没有尽到安全提醒、告知及帮助义务,对邵某明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定其承担20%的责任,赔偿数额为77629元。

  被告高某生作为最后在一起喝酒的三人之一,其离开时间距离起火时间较近,亦不能合理排除其遗留烟头的可能性,对邵某明的死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定其承担10%的责任,赔偿数额为38815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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