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发布有了"紧箍咒" "办法"今起施行
来源:青岛晚报 2016-09-01 07:41:00
晚报讯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强调,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市工商局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一、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答:工商总局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市场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形成《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数易其稿。之所以制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
二、问:根据《暂行办法》,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具体有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说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之后,有很多商业展示性的广告,这种形态比较明显。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三:问:《广告法》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注 “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答:《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 “广告”两字。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四、问: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这句话是说广告发布者不仅可以发布广告,还必须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例如,比如说像一些大V,粉丝比较多的,他在自己的群里、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广告,他对这种广告是否发布也是具有掌控能力的,他们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核对自己所发布的广告内容。
五、问:《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答:比如说,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给大家提供了很多电商展位的位置。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之后在自己的网店内部做的互联网广告,这个电子商务平台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参与广告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微信平台、微博平台,是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六、问:《暂行办法》规定了一种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这是一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吗?
答:“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由于存在大量的中小型广告主和中小网站、中小应用软件的广告位置提供者,他们本身的议价能力很弱,又没有专门的广告经营和审核人员,因此出现了一些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经营者。
七、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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