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风景区将分三级保护 9种行为被禁止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9-01 07:31:00
原标题:崂山风景区将分三级保护
崂山风景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也是青岛的一张靓丽名片。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根据《条例》规定,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风景区内明令禁止九种行为。
背景>>>
条例出台历经多次调研讨论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修改一稿审议后,法制工作室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过区(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了风景区内全部社区的意见。之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研究修改。2016年7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由市城乡建设委以及崂山区、城阳区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对法规涉及的重要制度进行了协调确认。
7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赴泰安、济宁等地就崂山风景区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7月29日,法制工作室又专门与崂山区委主要负责人就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8月5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及主要内容的汇报,肯定了立法严格保护的理念和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对有关规定和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要求。之后,法制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法制工作室的修改建议,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统一审议。
审议>>>
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风景区森林防火是头等大事,应当更加全面、严格管理,建议对生产经营单位用火也作出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烧荒、野炊、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禁止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单位明火作业。 ”
还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中有关建设项目审核的规定表述不清。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表述为:“在风景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公示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风景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在风景区相关社区(村庄)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
【内容】
风景区内禁设各类开发区
《条例》规定,风景区按照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将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三级保护区的建设进行限制性规定: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风景区建设应保持自然特性
风景区建设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避免园林化、城市化、过度人工化。风景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以及标志标牌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风景区游览路径设计和道路地面铺装应当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
风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除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做其他改变。风景区内的外围保护地带内,应当保持山体完整,保护风景区以及周边的整体环境。经批准进行的建设活动,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不得对山体形成封闭式遮挡。在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其他区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影响景观的浮筏、网箱养殖规模。
不得围追兜售和强买强卖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完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方面的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游览条件。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游览线路,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边以及景点、景物说明标识,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就风景区内未开放游览区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风景区管理机构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发布风景区保护、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信息。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咨询、投诉、举报等。
【处罚】
违法建设最高可罚100万元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筑池养殖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高火险期内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在风景区内乱扔乱倒垃圾、乱排生活污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强行揽客,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链接】
风景区内9种禁止行为
1、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3、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放牧牲畜。
4、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
5、擅自砍伐树木。
6、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
7、在景物或者景区设施上刻划、涂写。
8、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9、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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