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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审议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刘金震   2016-08-31 14:08:00

关键词: 地下管线;地下空间;草案修改稿;管线建设

  8月30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了解到,其中内容涉及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统筹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需求,合理确定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等事宜。条例将在今天进行表决,通过后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记者了解到,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草案初审后,法制工作室认真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在市北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区相关部门和部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之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就修改初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8月11日,专家学者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其管理涉及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业管理等诸多部门,有必要加强协调管理,明确牵头部门。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以现行地下管线管理体制为基础,对草案修改,将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在总则增加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同时强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的职责,将草案第四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强化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的审查把关,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住宅小区地下管线纳入法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作为直接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其在草案中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为:“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管线规划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起重要作用,是地下管线建设和安全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要求 。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住宅小区内的地下管线是城市地下管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一并纳入法规进行规范。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已将住宅小区地下管线纳入法规调整范围的基础上,对地下管线工程作进一步明确,据此将草案第九条相关内容修改为:“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在建设一章中也增加了一并办理施工许可的要求,并增加规定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 刘金震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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