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维权把亲情放在第一位 自书遗嘱隐患多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7-26 08:58:00
老话常说,生活就像做饭,没有哪把勺子不会碰到锅沿,因此纠纷、矛盾常常会有。市老龄办及老年法律维权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一旦老人发生这样的纠纷,首先应该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尽量和谐解决,或者请全市建立起的各基层调解队伍帮忙,避免处理不恰当引发不圆满的结局。
■服务案例
入户调解平息家庭风波
“这是我接触到的一个典型的家庭矛盾引发的危机,其实矛盾点很小,很多家庭都会碰到,但处理不好带来的影响足以毁掉一个家庭。”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是青岛市老年维权调解律师的资深值班律师,2015年的一天下午,家住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的老朱经人介绍来到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求助,刚好王文律师接待了他。61岁的老朱向王文哭诉说,1998年,他与前妻因感情问题离婚后认识了孙女士,两人感情发展得不错,于是在2002年结婚,并住在孙女士家。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一时冲动,2009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毕竟两人有了感情,彼此冷静下来后又走到了一起。为了尽快办理复婚手续,也是为了表达自己愿意与孙女士在一起的心意,老朱将名下的一套房产变卖后,全部交给孙女士,用于给孙女士的儿子小谢贴补购买婚房。2011年老朱与孙女士再次办理了再婚手续。
掏出49万元给继子购买房产,老朱心里总感觉有些不妥,于是打算让小谢与他签署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但小谢一方迟迟没有签字。2013年12月开始,老朱与孙女士又开始经常争吵,老朱感到在家中无地位、受冷落,加之感觉未得到孙女士儿子的感恩,对自己卖房给继子买房的事后悔不已。
“我毕竟也是50多岁的人了,平时又经常接触和处理老年人家庭纠纷问题,所以觉得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更不能简单处理。”第二天下午,王文律师去了孙女士的家。了解了王文律师的来意,孙女士先是大谈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和对老朱的付出,接着说起对老朱的意见来,大致有二:一是爱喝酒,爱发脾气;二是缺乏男子汉气概。这与王律师先前的判断差不多。谈话一直进行到当天下午5点多,孙女士的儿子小谢和儿媳下班后也来到了孙女士家。王文律师向小谢提出了老朱的担忧。小谢说,他之所以不愿意与老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因为老朱性情多变,万一哪天老朱以小谢未尽扶养义务为由撤销了协议,他还会被要求退还老朱资助的卖房款。
王文律师替双方分析情况:一是老朱固然缺乏男子汉气概,但是这种性格的人也有许多优点,那就是做事细心认真,平常总是柔声细语,善解人意,偶尔会因长期压抑导致情绪积攒而失控;二是婚姻之事,合则俱安,分则俱损;三是老朱之所以焦虑发火是因为有不安全感,消除这种不安全感的方式除了让小谢与之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以外,还可以在孙女士的房产证上加上老朱的名字,使孙女士目前单独所有的房产变成与老朱共同所有,如此一来,不伤筋动骨却能两全其美。王文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得到了孙女士母子的一致赞成。十几天后,王文律师在与老朱通话时,老朱欢喜地说,他的名字已经加在孙女士的房产证上了,一家人如今生活得很幸福。
■律师解析
多考虑对方意见家庭会更和谐
王文律师在分析此案时表示,当年老朱是考虑到一家人不分彼此才把自己的房子卖了,现在老朱明显感到失去了物质保障后的恐慌,这种心理应该换位思考加以体谅。孙女士似乎铁了心要离婚,甚至宁可卖了自己的房子,退还老朱的钱,也要离婚。话是这么说,可真要把自己收拾得干干净净、住得舒舒服服的唯一的房子卖了,孙女士肯定下不了这个决心。“在儿子与再婚丈夫之间,她肯定要向儿子这边倾斜,但是要做出取舍却非易事。”王文律师说,作为维权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对各类情况大家都会尽量进行和解劝说,但最终还是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决定。面对家庭内部的纠纷,工作人员会更多偏重于从情感和家庭的情况来考虑,王文律师建议,不论是哪种情况,老年人作为成熟个体更要认真考虑,不要轻率做选择;要多考虑对方和子女的感受及接受程度,稍微变通一下方式,可能就会很好地维护家庭的幸福美满。
■说法
子女老人都有原因
市老龄办工作人员表示,许多案件背后都背负着一桩亲情官司,但分析这些纠纷背后的原因,实际老年人和子女都会存在引发争执甚至对簿公堂的诱因。以房屋纠纷为例,工作人员表示,老人在没有更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房产更像是自己的“救命稻草”,每当话题涉及到房产时,总会发生许多两代人对抗的情况。其实,对于老年人涉房纠纷,并不能一味地将责任归结到子女身上,一些老人对房产分配不均,也会导致子女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将意见直接发泄至老人身上,结果导致了不尽赡养义务等情况的发生。可见,产生家庭纠纷老人不能一味埋怨别人,也要从自身寻找问题。
■建议
老年人把财产当成“双刃剑”
“纠纷步入司法程序,必然造成感情上的伤害,但老年人还是应该学会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就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从事涉老纠纷多年的王文律师提出,老人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置一定要慎重,不要急于将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他人;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避免有些子女心理不平衡而引发家庭不和。老人的财产对他们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孝顺的子女应该适当多分,而少尽赡养义务,甚至是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就应该少分或不分,这样可以显示公平,也可以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人照顾。
“出现问题后,可以通过调解中心来帮助缓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市老龄办工作人员表示,老年人也不能一味地维护权利,有时也要考虑家庭的和睦。
■普法
自书遗嘱隐患多
●自书遗嘱易被猜疑,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辨别真伪。鉴定需要比对其他字迹,其他字迹往往没有留存。鉴定受主客观因素影响,难免不准确。在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需法官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是专家行为,自然少不了费用。专家级别越高,费用越高。
●自书遗嘱往往因为内容上或形式上违反法律规定而致遗嘱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种情况是自书人将夫妻共有财产或者配偶的遗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处分了;还有一种情况是自书人只签署姓名不书写日期,或者书写日期不完整,因为遗嘱可以重新立,后立的遗嘱才算数。
●夫妻共同立遗嘱易生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对夫妻共同立遗嘱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认定哪份遗嘱有效的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我国司法不实行判例制度,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即便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审理同一案件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意见。
●公证员、律师以外的人作遗嘱代书人或见证人无论从资格上还是实务操作上都往往有欠缺。遗嘱人通常都是年老体衰之人,愿意为其作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无非是同事、亲友,或者年事已高,或者存在有利害关系之嫌,待到继承人之间打起官司来(除非属于继承权公证情形,否则这一步骤在所难免),这些见证人、代书人都难以上法庭作证甚至不可能上法庭作证,即使能够出庭作证,其证明的公正性也会大打折扣。
●立遗嘱也要考虑遗产继承的可行性问题。当一处房产由好几个继承人按份继承时,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继承遗产尤其是房产过户就会面临难以实际操作问题。如果某一个继承人达不到足够的份额,房产就无法办理过户,遗嘱就会束之高阁。
●遗赠还需要受赠人在一定时期内明确表示接受赠与。
遗嘱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情形属于遗赠。遗赠是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对于受遗赠人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提醒
立遗嘱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事务,自书遗嘱人往往因为缺乏立遗嘱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致事与愿违。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王文律师提醒说,遗嘱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立自书遗嘱时最好是由懂行的专业律师起草,指导自书遗嘱,而代书遗嘱需要同时具有代书人与当事人的签名才会生效,所以一定要区分好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建议,立遗嘱时,首先要注意,只能处分自有财产,不要处分共有财产;其次,立遗嘱时要确保自书遗嘱人的姓名规范准确以及标明具体的立遗嘱时间。此外,王文律师强调,立遗嘱时可以排除其他人,不需要家属在场。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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