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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工人工资 一鞋厂老板"躲猫猫"获刑七个月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马丙政   2016-01-31 12:01:00

关键词: 张某 获刑 躲猫猫 拒付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晚报讯 即墨女子张某在胶州经营一家鞋业公司,因周转不灵拖欠211名工人两月工资120余万元,欠交社会保险费27万余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下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张某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监视居住期间还玩起了“失踪”,最终在网上追逃时被抓。近日,胶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8月,即墨人张某在胶莱镇的鞋厂因业务量少,资金链断裂,停产不再经营。 200多名工人几个月的工资和保险费没有着落,只好求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6月至8月期间,张某的鞋厂共拖欠 21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235875元,欠交职工3个月的保险费共计273465.44元,尽管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下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但张某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社部门发现张某涉嫌犯罪,移交当地警方立案侦查。

  胶州警方介入调查后,以张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除夕,张某家属请求执行机关批准张某回即墨市老家过年,得到执行机关同意。一个星期后,执行机关民警通知张某返回胶州市,张某称于元宵节后返回,又以种种理由推脱,后直接更换手机号码,失去联系。当地警方组织警力赴张某在即墨市的住处查找,张某已不在此居住。同年6月30日,警方只好将张某进行上网追逃,同年12月24日,张某在另一住处被抓。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逸,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能够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记者 马丙政 通讯员 秦红宇)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蒋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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