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住宅楼内禁开饭馆 现有场所要逐步分离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6-01-20 10:28:00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日前通过审批并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发,该《办法》共计40条,明确了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红线”。《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届时,凡在居民住宅楼内等“禁区”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将最高面临10万元罚款。
餐饮业选址有“红线”
《办法》对餐饮业划出了明确的“禁区”,规定从2月1日起,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凡违反者,将由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要求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对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办法》也划定了“红线”,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
大型餐饮要环评审批
《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开办餐饮服务项目,应到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其中,开办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的大型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不经环评审批擅自经营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2个基准灶头以下(含2个基准灶头)的小型餐饮服务项目,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设强噪声设备且不产生油烟,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不予豁免。
超标排污面临重罚
对于餐饮油烟,《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建设油烟排放检测口。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办法》还首次提出,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对餐饮服务项目油烟净化设施实施监督。
对餐饮废水,《办法》规定,应当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关于餐饮业的噪音,《办法》要求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餐饮业超标排污,也将面临工业企业一样的重罚。《办法》规定,凡达不到排放标准且造成严重扰民的,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环境保护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投诉实行“首接负责”
《办法》首次提出,让环保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平台,记载经营情况、项目变更、环境信用评价情况、奖惩等经营者信用信息,并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向社会作出环境保护守法信用承诺,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市、区(市)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为了防止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办法》规定对投诉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记者 王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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