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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监局发布十大安全案例 青岛炼化被罚

来源:大众网   作者:蒋甜   2015-12-02 17:42:00

关键词: 安监局;危化品;化工

   大众网青岛12月2日讯记者 蒋甜)青岛市安监局今天发布十大安全典型案例,其中对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进行了重点统计,对不符合规定的环节责令整改并予以罚款警告。具体案例如下:
  一、中海油(青岛)重质油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殊作业管理规定未按新标准修订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进行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时,发现位于黄岛区的中海油(青岛)重质油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殊作业管理规定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规范》(GB30871-2014)修订,动火作业票证缺少风险分析过程及样品检测时间。
  检查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已根据标准及时修订了特殊作业管理规定,动火作业票证补充了风险分析和样品检测时间,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油罐区安全设施不完善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进行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时,发现位于黄岛区的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油罐区中央雨水排水阀常开,自动脱水器阀门内漏,雨水隔断阀常开,不符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要求。
  检查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已完全关闭原油罐区中央雨水排水阀、防火堤雨水隔断阀和储罐自动脱水器,并设置操作警示标识,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修订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进行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时,发现位于城阳区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应急预案未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修订完善。
  检查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已根据标准及时修订了应急预案,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案
  市北区安监局依法检查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金域府邸工地时,发现该施工项目商务楼脚手架安装及模板支护作业中,二层高处作业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北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缴纳了罚款,并整改了违法行为。
  五、青岛四方化工原料总汇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案
  市北区安监局依法对青岛四方化工原料总汇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和全面排查工作,违反了《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北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警告,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罚款已上缴。
  六、青岛旭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案
  2015年7月23日,城阳区安监局依法对青岛旭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该企业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配电箱外接用电器(排风扇)未接PE线等16项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和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但在执法人员依法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所列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企业配电箱外接用电器(排风扇)未接PE线”等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城阳区安监局依法作出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故隐患主管人员孙广宏、事故隐患责任人员唐永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企业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恢复生产。
  七、青岛世安包装容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检验叉车案
  2015年8月6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岛世安包装容器制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3台叉车,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3台叉车的检验报告,检验日期均为2014年6月25日,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15年6月25日,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该公司3台叉车全部检验合格,并缴纳了罚款。
  八、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履行职责案
  城阳区建筑管理处依法检查中太建设公司施工现场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现场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不规范,部分钢管壁厚不符合要求等;一台塔吊检测不合格,对检测机构发现的隐患不及时整改;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缆线私拉乱扯、拖地严重,使用非标电箱等违法行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春季、夏季安全生产拉网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未落实。方圆监理公司未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未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9条,《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21条之规定。
  城阳区建筑管理处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中太建设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依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方圆监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施工、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消除了隐患,提交了整改报告。经主管部门复查,隐患已整改。
  九、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案
  城阳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辖区货运站场进行检查时,发现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城阳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停止经营;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千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缴纳了罚款,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青岛崂塑异型材有限公司粉尘超标案等违法行为案
  崂山区安监局依法对青岛崂塑异型材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二楼混料车间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未按规定采取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未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未按要求为接触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十五条第(三)项、二十条第四款、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十六条第一款、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三)、(四)、(七)项的规定,崂山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有效保护了职工的职业健康。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王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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