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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房多售拟将纳入"黑名单" 10年不得入市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孙静芳   2015-10-20 09:09:00

关键词: 黑名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资质 限期改正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我市将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出现违规预售、一房多售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六种情形,开发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10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此外企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最高可罚10万元。

  交房时应提供使用手册

  买房后,房子能及时并按质交付是不少购房者的最大心愿。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明确注明房屋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特殊工艺、性能指标、管线走向、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公共设施禁止擅自转让

  新建小区的配套也是很多业主关心的问题。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序和进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经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成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按日加收相关产权建设投资额3‰的滞纳金;将公共设施擅自转让、出租的,其转让、出租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拟将实行黑名单制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记载企业资质、开发项目建设经营情况、企业资产变动、企业人员变动、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奖惩等企业信用信息,并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前,应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资金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对信誉优良的企业给予扶持支持,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此外我市拟将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纳入“黑名单”的,10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纳入“黑名单”

  (一)经鉴定项目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一房多售,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因企业自身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企业无资质最高可罚10万

  此次意见稿还对各项违法情况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将有关变更事项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和信用信息资料的、未如实或者未按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的、未将验收报告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公布预售公示材料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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