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棚改三年计划 货币化安置要超50%
来源:青岛早报 2015-10-10 06:30:00
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要求以扩大城镇棚户区改造规模、大幅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重点,创新融资方式,用好用足各类优惠政策,2015-2017年,全省改造城镇棚户区110万户以上,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改造农村危房20万户以上。
各市制定改造“三年计划”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抓紧编制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优先把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纳入年度任务。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的D级危房,必须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2014年年底前已开工、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保障房小区,必须纳入配套基础设施三年计划;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必须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计划。
各地要科学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棚改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购买存量商品房适当奖励
据悉,全省将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意见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要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可售商品房,建立安置房源库,及时发布房源信息。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在落户、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对货币化安置比重高的棚改项目,提高奖补比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同时,各地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标准、改造时限和政策措施,严格工作流程、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改造资金。要加大对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抗震设防安全标准。
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棚改的重要方式,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各地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省、市、县(市、区)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后可作为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实施主体可将购买服务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此外,实施意见在金融运作方式、创新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以及规范债券融资方面提出了相关创新工作机制。同时,省政府将定期督察各地城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3个三年计划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各市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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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取消货币补偿融资限制条件
近日,市城乡建设委公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多项举措及实施情况,取消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补偿不得高于40%的融资限制条件,允许根据项目实际采取灵活的补偿政策,鼓励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然后通过市场渠道改善住房条件。同时将存量商品住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打通了安置房和商品房渠道,有效促进了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存量的消化。(记者 于顺)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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