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建委原处长李国昌受贿900余万 获刑15年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5-07-23 08:52:00
李振江 宋军 王增先 苏安平
大凡贪官,都是“两面人”,他们如同小品演员,一面正襟危坐着说着廉洁,背后却伸手要钱;一面滥用职权、谋私自肥,却常常教育下属要“用好人民给予我们的权力”,他们把官场权谋运用到极致。本期的《法制青岛》,记者搜寻了市城建委工程建设管理处原处长李国昌,原市教育局副局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李振江,莱西市原政协主席苏安平等人贪污、受贿案件,看他们的“腐败术”。
人物简介:李国昌,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调研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刘建红,李国昌之妻,原是青岛市原四方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下属清运公司副经理
李国昌和刘建红都是于2013年6月26日同一天被刑事拘留。在2006年至2012年,李国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帮忙谋取利益,刘建红则在后方“配合”收钱。此案一审由城阳法院开庭,李国昌的一审判决书多达59页、30135字。犯罪事实列了24项,每一项都有书证、人证相印证。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李国昌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建筑公司在工程招投标、清缴工程欠款、评选优秀项目经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刘建红收受现金、购物卡共价值人民币772.5万元,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82.5万余元),欧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83.6万余元)。
一辆旧车“抵”给两公司
青岛某房地产集团市场总监张某证实,2007年九、十月份,李国昌告诉他,河马石附近有一项工程开始招标,让他参与投标,后来张某的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后,李国昌介绍我与北京一建筑公司老总蔡某认识,说蔡某有较高的劳务资质,但没有总承包资质,问两家能不能合作一下。”张某说,李国昌开口后,他就与蔡某签订了合作意向。
后来,李国昌给张某打电话,说要换辆车,还缺少10万元,让张某想办法帮忙解决,等以后把他家的一辆旧捷达轿车抵给公司。“考虑到之前,李国昌让公司顺利中标,并且促成了公司和蔡某之间的合作,比较感激他,我就从公司里借了10万元现金,”张某说,后来把钱给了刘建红,“我当时就觉得,李国昌说是要把捷达车抵给公司,就是为了向公司要这10万元找了一个借口,因为旧的捷达车值不了10万元,而且他到现在也没有抵给公司任何一辆车。”
对于此事,李国昌认可,称张某中标后,听说刘建红要换车,主动送来了10万元。刘建红对此称,自己当时想把车过给张某,但对方不要,她觉得这10万元是感谢李国昌送的。
而在此事件中,分包到一部分工程的蔡某也在找机会表示感谢。2009年左右,刘建红打电话说想买套房子,想借30万元交定金,蔡某觉得这是一个感谢李国昌的机会,就约刘建红见面,并给了她25万元现金。后来,刘建红和李国昌都没有再说这25万元的事情。
2009年秋天的一天,刘建红打电话说要买辆车,能不能借点钱,他又拿出10万元现金送给了刘建红。刘建红拿到钱后,说她以前买的捷达车是手动挡的,现在不用了,抵给蔡某。这辆车现在蔡某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帮忙中标主动索“表示”
2007年八、九月份,青岛某工程公司的平某听说青岛有一工程正在组织招投标,他找到李国昌,让对方帮帮忙,最后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不到一个月,李国昌开玩笑地说,“帮你这么大忙,你也不表示”。平某赶紧借了点钱,约李国昌见面,李国昌让他找刘建红,平某就将事先准备好装有70万元现金的纸袋交给了她。
在这次招标的评标过程中,是另一家公司在两个标段中都排名第一,但李国昌交代了一句,那家公司就只中了一个标段,平某所在公司中了另一标段。
2010年下半年,李国昌看好了青岛某建设集团在即墨温泉镇开发的一小区样板房,找到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希望把价格降一降,结果公司董事长袁某只给降了20万元,李国昌对降价幅度不满意,多次提出不满。“李国昌是上级主管领导,手里掌握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影响建筑企业的经营状况,我害怕如果因为这件事闹僵,对公司以后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王某说,几天后,他到李国昌办公室去,送了20万元现金。
夫妻两人分别获刑
2015年1月7日,城阳法院一审判决李国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40万元。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93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建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4万元。
李国昌、刘建红均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市中院。2015年3月12日,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刘建红的上诉也被驳回,维持原判。
帮忙安排上幼儿园收六千
人物简介:李振江,原市教育局副局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青岛市第十二届政协常委
李 振江因 涉嫌受贿 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2015年6月4日,市北法院对李振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振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4.6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宣判后,李振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市北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李振江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4.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因接受请托帮助他人的亲戚、子女办理幼儿园、小学及中学入学,先后13次收受请托人送给的银行卡、购物卡、现金等累计23.1万元及1万欧元。因接受他人请托,帮忙为请托人调动工作,收受银行卡及购物卡共计5.2万元。另外,多次收受六家下属单位送给的银行卡、现金、购物卡等物品,共计7.4万元,并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
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李振江先后接受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的请托,帮助李某某公司会计王某的孩子办理上幼儿园,为李某某朋友的孩子办理第十七中学择校生,以及为李某某的外甥陈某办理去某中学上学手续等事宜,共收受4.1万元。
其中,王某想让孩子上原四方区的一个幼儿园,但户籍不在该园片区,就找李振江帮忙,事情办成后,王某邀其一起吃饭表示感谢,并给其6000元现金。
2009年上半年,李振江的朋友张某找到他,称有两个同事的孩子想报名上某学校,李振江很快帮忙办成了。6月份,张某夫妇从美国回来,两位同事拿出一个信封,里面装了5000欧元,让转交给李振江以表示感谢。6月26日晚,张某邀李振江一家一起吃饭,席间,张某将信封给了李振江妻子。
当年7月份,张某又找到李振江,让他帮忙为朋友于某、孙某的孩子办上学的事。于某和孙某的孩子都是当年参加中考,没有达到分数线,但在择校分数范围。李振江打了招呼,很快就办成了择校手续,于某、孙某两人各自的孩子随后进入不错的中学。事后,张某带着两人设宴表示感谢,孙某送了一箱西班牙白葡萄酒,于某送了5000欧元。
李振江在辩解中称,起诉书中指控的多项购物卡,系朋友之间过年期间的人情往来,有的是朋友送给孩子的钱,与办理择校、职务调动没有关系。收受下属单位的钱也都是教师节、春节、中秋节期间,与下属单位之间的礼尚往来,没有给下属单位谋取利益。
对此,市北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李振江对行贿人送的现金、购物卡的目的,心照不宣,这种心态符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要求,而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福彩中心主任“前赴后继”落马
人物简介:王增先,原青岛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丁炳山,曾任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副所长、青岛福彩发行中心主任
曾带领青岛福彩长达13年、在彩票系统极具知名度的“第一主任”王增先,2000年至2009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或谋取利益,受收人民币、美元、轿车等物品,共折合人民币768万元;2006年至2008年,王增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4864万元(4000万元未遂);2006年12月至2009年2月,王增先代表单位青岛福彩中心向其他公司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及面包车、办公用品等价值人民币290余万元的物品,用于单位公务或发放福利。
青岛市中院2012年3月依法判决,王增先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王增先案件涉及单位受贿罪一项中,时任青岛福彩发行中心主任的丁炳山作为单位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整个案件审理。不料,2014年8月,丁炳山也被立案调查。
记者搜索发现,丁炳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在其任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副所长时期的事。2014年5月,原担任青岛市殡葬管理所计财科副科长的季蓉被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在2001年至2006年,经青岛市殡葬管理所所长高建国、副所长丁炳山等人决定,季蓉通过供货商先后在浙江省注册成立了七家空壳企业,为套取资金,根据殡葬管理所要求,各供货商均需通过空壳公司进行结算,加价销售。通过上述方式,青岛市殡葬管理所共套取国有资产近2400万元。期间,高建国、丁炳山等所领导集体研究,交由季蓉等人经办,将其中788万余元借发放福利或补贴的名义,分配给单位全体职工。
2015年4月9日,季蓉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高建国、丁炳山被另案处理。
发表过反腐倡廉论文的贪官
人物简介:苏安平,曾任莱西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近日,青岛市中院官方微信上发布了苏安平受贿案二审宣判的消息,苏安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44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间,苏安平在先后担任莱西市纪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二套房产的方式收受李某贿赂26万余元、多次要求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及莱西市下辖的镇(办事处)、局等单位为其报销发票,数额共计37万元、收受莱西市两镇价值4000元购物卡。
苏安平在担任莱西市委纪委书记时,曾在国家、省、地级报刊发表过《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权力》、《从稳定的高度认识反腐倡廉》等论文。
■涉案金额最多的贪官
敛财数千万和37套房产
人物简介:宋军,原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青岛汇泉船务公司、青岛远洋国际船舶贸易公司董事长,是中远系统运输(集团)总公司最年轻的副厅级干部之一
宋军这个拥有经济学博士头衔的国企高管,进入公众视野,可以追溯到2008年。早在2008年3月初,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当年市人大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立案侦查的青岛远洋原副总经理宋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700余万美元,用于个人炒股、购车,并在北京、天津、青岛等地大肆购买房产37套,给国有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2011年4月8日,49岁的宋军出现在青岛市中院第18法庭,他涉及贪污罪、受贿罪、妨害作证罪三项罪名。经审理查明,在贪污罪一项中,宋军和商人陈某兑换605万美元所得的2笔人民币,共计4620万元,最终都转入其控制使用的账户中。后从该账户中转出,以其母亲、弟弟的名义,购买北京、天津、青岛的房产,另有1000余万元被宋军用于其他用途。
庭审中,被告人宋军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认,坚称其控制使用的上述4620万余元人民币系他人的理财款。
受贿罪中,2006年9月,被告人宋军与邓某操作合资购买Re-liance船期间,宋军向邓某提出,如果将来该船卖出,邓某应将其获取的净利润的20%送给宋军用于处理关系。后船卖出,2007年11月7日,邓某根据宋军要求将100万美元,汇至陈某的香港账户上。当日,陈某又根据宋军要求,将钱换成750万元人民币汇入宋军指定的银行卡中。
2008年底至2009年6月间,宋军为避免其贪污、受贿犯罪被发现,指使邓某、陈某向侦查机关作伪证并提供虚假借条,还指使李某制作了虚假理财协议,企图掩盖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真相,给侦查机关侦查宋军犯罪制造障碍。
另查明,2009年7月11日,宋军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房产37套,这些房产位于北京、天津、青岛等地繁华地段,扣押100万元人民币。
青岛市中院在2013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宋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宋军当庭表示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于2013年年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涉案金额最少的贪官
两次贪了1339元被判缓刑
2006年至2010年,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李某四人在任莱西市店埠镇某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申报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村民种植冬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小麦种植面积补偿费22482元。四人将这笔钱分了,最多的李某某拿了17873元,最少的张某得了1092元。
2010年至2013年,李某某、李某、张某三人又采取相同的方式,骗得小麦种植面积补偿费9860元,这次李某某自己拿了8917元,张某仅得247元。涉案的赃款,案发后都已追缴。
莱西法院一审时认定,四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四人归案后如实坦白,且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后四人均被判处缓刑。拿钱最多的李某某、拿钱最少的张某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在缓刑期内接受社区矫正。仅参与过一次的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在缓刑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文/记者 任金梅(图为资料图片)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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