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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费高速拟长期收费 特殊情形可暂停收费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吴帅   2015-07-22 09:49:00

关键词: 条例 政府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联合收获机 制式警车

     

  昨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新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拟从提高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调整收费期限等八个方面作出修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收费期限问题拟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所有收费公路的投资债务、通行费收支等信息定期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政府收费高速不定期限

  在交通运输部昨日发布的 《条例》中,公众最为关注的就是拟对收费期限作出的新调整。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 《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

  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级公路及桥隧的经营期限,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提高收费公路门槛设置

  《条例》中明确了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由原来中西部经批准二级公路可以收费的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并明确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此外,还提高了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此外,在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上也有严格要求,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和省界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省界收费站应当联合设置;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不得以转让为由提费

  据悉,《条例》中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另外还明确规定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实行非营利性养护管理收费的高速公路;经营期满的特许经营公路;长度小于1000米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政府收费公路中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的偿债期限2/3的一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以及收费时间超过15年的高速公路。

  《条例》中还明确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债务余额等因素,并严格限制。同时对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出让价作了规定,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签订该特许经营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转让政府收费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权,不得以转让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累计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

  转让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不得以转让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转让前的偿债期和受让后的经营期累计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经营期限和以转让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收费公路政府债务外,必须优先用于公路发展。

  特殊情形可暂停收费

  《条例》中明确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识的制式警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输联合收获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遇有极端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形,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收费公路特定路段暂停收费。

  收费道口的设置和开放,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要求。当收费公路车流量过大造成车辆严重拥堵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在该收费公路入口前方予以提示,合理控制进入收费公路的通行车辆数量。收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利用新技术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记者 吴帅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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