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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定养殖区不得靠近饮用水源 违者整改或关停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梁超   2015-06-30 13:42:00

关键词: 养殖区 胶莱河 水源保护区 崂山 饮用水源

   昨天,记者从市畜牧兽医局获悉,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牧产业空间布局,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都市型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市畜牧兽医局起草了《青岛市都市型现代畜牧业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规划将养殖区划分为三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崂山琅琊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养殖。

   养殖区划分为三类

   根据规划要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类养殖区,其中,禁止养殖区包括,大沽河、墨水河、胶莱河、崂山水库、产芝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棘洪滩水库、引黄济青输水河等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崂山、琅琊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风景名胜区和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而控制养殖区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高密度饲养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畜禽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之外的区域,原则上为畜禽适宜养殖区。

   需建在居民区下风向

   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畜禽控制养殖区内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适宜养殖区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县道)1000米以上;需要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规划指出,各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各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禁养措施和期限,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对控制养殖区,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控制计划,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格落实粪污治理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符合环保条件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关停、搬迁。(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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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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