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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开工前先缴工资保证金 5月1日起实行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刘兰星   2015-03-25 09:15:00

关键词: 工资保证金 缴存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开工项目

  为防范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今年5月1日起,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都要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而缴存额度与企业信用度有关。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我市近日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将实行该制度。

  新规银行开专户三方监管

  近日,市城乡建设委、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中,建设单位的缴存时间在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按年度缴存。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

  缴存按信用考核等级定额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 《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针对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上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需额外一次性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20-100万元不等。

  缴存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使用上有着严格的标准。若缴存施工企业因在建工程确实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工资发放明细及其它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由缴存企业到管理银行办理支取手续;若缴存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或发生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的,可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发生上访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双方共同到管理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缴存企业取用的保证金须在动用后的3个月内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的施工企业,将要求其在原缴存保证金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未补存的建设单位,依法暂缓办理其所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手续。

  规定结清工程款可全额提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后,可全额提取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上一年度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后,考核等级提升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拖欠证明全额或部分提取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考核等级下降的,应于1个月内将差额补充到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额外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缴存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取回该部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

  建设单位

  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 缴存工程合同总造价

  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 1%

  B级 1.2%

  C级 1.5%

  D级 2%

  连续三年考核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免予缴存

  施工企业

  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 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

  A级 免缴 免缴

  B级或无考核记录 不少于50万元 不少于30万元

  C级 不少于80万元 不少于40万元

  D级 不少于100万元 不少于50万元

  制表 张圣龙

  相关链接

  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农民工

  今年春节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规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总承包企业负总责,与建设单位直接签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同样负总责,直接用工单位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今年,山东省将严厉惩处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后果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资质升级、项目评优一概不予受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欠薪的建设单位,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施工许可一概不予受理;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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