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中清理"僵尸车" 无主车全部依法拖走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03-18 16:41:00
关键词: 青岛;清理;僵尸车;拖走
大众网青岛3月18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栾心龙)3月18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市六项治理指挥部的要求,交警部门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集中清理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专项行动。
此次整治重点区域是:市、县两级城区内主次干道(含两侧人行道),特别是未通车的道路、断头路和居民小区、旧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建筑工地等周边允许车辆通行道路(不含封闭式物业管理的楼盘、小区内道路)。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车辆。各交警大队对辖区内长期占用重点区域公共交通资源车辆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集车牌、车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建立“一车一档”建立台帐,根据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措施,依法开展工作。对联系上车主的,对其进行明确告知,如车辆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后移走;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张贴《限期驶离告知单》,期限为一周,逾期未驶离的,依法拖曳至专用停车场。对于群众举报和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的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属于城管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函告城管部门,同时将信息记录备案,以备检查。
对拼装、报废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对盗抢等涉案车辆,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在处理时一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