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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集中清理"僵尸车" 无主车全部依法拖走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03-18 16:41:00

关键词: 青岛;清理;僵尸车;拖走
  大众网青岛3月18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栾心龙)3月18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市六项治理指挥部的要求,交警部门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集中清理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专项行动。
  此次整治重点区域是:市、县两级城区内主次干道(含两侧人行道),特别是未通车的道路、断头路和居民小区、旧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建筑工地等周边允许车辆通行道路(不含封闭式物业管理的楼盘、小区内道路)。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满身灰尘、破烂不堪、无人问津、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车辆。各交警大队对辖区内长期占用重点区域公共交通资源车辆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集车牌、车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等信息,建立“一车一档”建立台帐,根据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措施,依法开展工作。对联系上车主的,对其进行明确告知,如车辆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后移走;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张贴《限期驶离告知单》,期限为一周,逾期未驶离的,依法拖曳至专用停车场。对于群众举报和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的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属于城管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函告城管部门,同时将信息记录备案,以备检查。
  对拼装、报废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对盗抢等涉案车辆,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在处理时一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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