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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5月1日出台 抛扔物品致损毁最高罚3万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臧旭平   2015-03-02 11:08:00

关键词: 办法 物品名称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邮政管理 详情单

   早报讯 快递物品在分拣过程中因抛扔导致损毁,快递企业最高将被罚3万元。昨天从省政府获悉,《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寄递企业在分拣、运输等各环节实行24小时全程监控。

   寄递过程24小时监控

   《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根据《办法》规定,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此外,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上述要求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寄递物品延误也要挨罚

   收到快递送来的物品,打开却发现物品已经损毁,这是很多网购达人都遇到过的问题。即将实施的《办法》中规定,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二)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寄递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用户信息要保密

   同时,在防止寄件者信息泄露方面,《办法》中规定,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臧旭平)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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