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新规出台 不交保证金别开工
来源:青岛晚报 2015-01-08 15:12:00
记者昨日了解到,省住建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将按月支付,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并且从今年1月1日起,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建筑农民工薪资支付新规
(部分)
●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实行计件工资的,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
●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向建筑行业通报慎用。
●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规定◆◆总造价1%缴纳工资保证金
据了解,此次《意见》出台,改革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方法,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还将与建筑企业的诚信挂钩,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
明确◆◆欠薪事件必须有专人处置
自今年起,所有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另外,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市、县(市)或企业可实行农民工“一卡通”管理。
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方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推行◆◆提倡实名银行卡支付工资
《意见》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实行计件工资的,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据悉,我省还将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提倡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向建筑业农民工发放工资,鼓励特级和一级建筑企业在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尽快推行。我市已在全国率先推行通过银行卡向建筑业农民工发放工资并按月结算。
责任◆◆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农民工
农民工的欠薪问题,还存在着找不到负责人互相推诿的问题。此次《意见》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按照规定,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另外,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严惩 ◆◆欠薪企业将不许建新项目
此次《意见》明确,将严厉惩处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不予受理外省进鲁施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兰星)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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