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药黑名单十部门共享信息 包括银行税务等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5-01-06 08:58:00
半岛都市报1月5日讯(记者 魏海洋) 1月5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青岛制定了《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已面向全体市民征求意见。而岛城新版食药安全“黑名单”制度几大创新点惹人注意。只要是上了“黑名单”的食药经营者,其信息都将通报给银行、税务等部门,对食药经营者的信用体系再提严要求。
“我们制定了这个办法,使2013年制定的文件从意见上升为了办法,约束力更强。”1月5日,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岛城新版食药安全“黑名单”制度将从源头等方面为市民的食药安全加上一道“安全锁”,也给食品药品经营者加上了一道安全“紧箍咒”。
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近年来,青岛市食品药品形势稳定向好,但是 ,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制约食品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岛城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提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强化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记者了解到,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对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社会管理相应征信体系。
目前,该办法已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和建议的市民可以即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拨打电话0532-85916681;或发邮件至qdsawb@qingdao.gov.cn,提出意见。
解读
八种情形将进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正在征求意见的该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什么样的食药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市食药监局规定了八种情形: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因自身过错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故意违法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伪造或故意破坏涉案现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依法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列入的情形。“这个制度还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 ,就是十个部门联合起来进行监管。”市食药监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用到了最严的信用监管方法,采取联动制约原则。依据市食安办联合几部门下发有关规定,列入相应征信体系,并在扩大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上予以制约,避免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强化制约效果。
政务网站开专栏集中公布
按照规定,将按照“哪级处罚、哪级公布”的原则,由市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有关信息。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于公布15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由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市民可以在哪里查询到这些信息呢?据悉,信息将在市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站主页设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在各级行政审批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并视情采取新闻发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另外,对所公布的期限也有规定。按照规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规定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一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而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由实施行政处罚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记者 魏海洋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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