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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金融机构涉诉纠纷增多 法院支招风险防范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戴谦   2014-12-24 13:46:00

关键词: 风险防控 法院 金融机构 风险防范 支招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城阳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80余件,案件数量比去年增多,标的额更是近亿元,标的额同比增长约60%。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70余件,标的额近1.6亿元。

   该院办案法官分析,准金融机构涉诉案件类型主要是小额借款和担保追偿两类纠纷,原告一般是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被告一般是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小微企业或者是个人,案件标的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900万元以下;担保不规范,以保证担保居多,且保证人数较多、通常3人以上。因未能及时追回借款、借贷公司诉至法院后,通常都申请财产保全,但保全内容和对象繁多杂乱,物品的抵押担保不少未经依法登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借款人、担保人通常已不知去向,其贷款担保公司却无法提供准确详细的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最后需要公告送达……这些都使得有些准金融机构即使诉讼也较难追回损失。

   城阳区法院特别提醒,准金融机构严格把好防范纠纷的“三关”:一是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审查监管。准金融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运作流程,做好关键节点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审贷分离,严防以贷还贷。加强贷后监管,实时监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现风险后,要依法及时起诉,防止借款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二是严格担保方式,杜绝无效担保。在贷款担保的审批条件上,要倾向于有效的不动产抵押方式,有条件的同意保证人担保,坚决杜绝互相联保。对于不动产抵押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当掌握适度放贷原则,一般不应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实有资产的三分之一,确保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三是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合同内容。要培养公司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熟悉《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坚决杜绝空白合同。(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焦彩霞)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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