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增多 回报率太高八成有猫腻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4-11-20 09:35:00
CFP供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甚至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 ”的幌子,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骗取人们“投资”,而一旦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今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公布此类案件59起,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所占比例高达83%。律师提醒,市民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务必慎重考虑、实地考察,一般情况下,如果承诺回报率非常高,存在猫腻的可能性就越大。
数据:
涉众型经济犯罪增多
涉众型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经济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
记者统计发现,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59起此类案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9件,占比例高达83%,传销类案件占9件,集资诈骗罪1件。综合分析发现,此类犯罪的涉案金额较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十几亿元。
记者从多个基层法院获悉,近年来,青岛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上升较快。以市北法院为例,2010年之前,该院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仅为两件。而2012年以来,此类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平均每年受理二三十起。来自市中院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一审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1件,2012年全年受理11件,而2013年1月至10月份,全市法院一审受理该类案件数量达到70件。此外,随着近年来公安机关对传销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此类案件在市内三区几乎绝迹。不过,在即墨、平度等地依然存在。
特点:
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
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厉建军告诉记者,该院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居多。综合近年审理的情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发案频率较高 、案件潜伏期较长等显著特点。
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
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同时,随着国家对涉众经济型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 、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
厉建军表示,近年来,在青岛审判的最大规模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莫过于“东港案”,此案潜伏期长达5年之久,仅青岛地区,在侦查机关登记的投资人就多达7000人之多,市北法院审理认定的犯罪金额更是多达12亿元。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自2007年7月份开始,刘迪与其父亲刘潮山(已去世)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以下统称为“东港”公司)。该公司在不具备全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去年,市北法院对东港系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89名被告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而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犯刘迪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陷阱:
花样翻新出现“投资实业”
从市北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在进行非法集资时,开始打造一些吸引人的“项目”诱惑投资人,他们往往打着种植、养殖、推销保健品、变相发行公司股票或入股、办理会员卡、销售商品房等幌子,通过夸大宣传的方式给投资人造成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并编造“倡导绿色消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业务创新”等新潮名目,吸引公众注意。在案发之前,投资人往往很难发现真相。
“目前正在处理的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宣称其公司在海南开发楼盘,要求投资人签订一个买房合同。但合同中仅约定将来公司盈利后如何分配‘红利’,并未约定投资人所购买的是哪一个房子。”厉建军说,最终,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除了将投资项目编的天花乱坠外,犯罪分子往往还承诺高额回报。记者了解到,他们所承诺的回报,往往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出很多。以此案为例,犯罪分子承诺回报的月息为5%,折算成年利息达到60%,而银行的年息仅为3.3%,是银行利率的 20倍。“前期,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及时兑付高额回报的方式取得投资人的信任,致使投资人再次投入,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也不计风险,纷纷加入其中。”厉建军表示,这种滚雪球式的发展模式,最终必然致使资金链断裂。
现象:
既是案犯又是受害者
此类案件中,不管是“投资人”还是犯罪分子,均以没有正式工作的中老年及女性为主。在“东港案”中,年龄最大的一名被告人已经80多岁,截至案发,其所吸收的存款数额达100多万元。记者通过分析发现,这些人有足够的时间和一定的积蓄,往往是自己尝到甜头后,向周边的亲戚、朋友进行宣传。因此,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人 ,绝大多数也是投资人。
在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据被告人刘某供述,2009年8月,在一次外出旅游时,认识了某公司的业务经理。经这位业务经理介绍,她便开始“投资”,而每次“投资”,公司都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后来,刘某开始将这一理财项目介绍亲戚、朋友。“听到我的介绍后,他们都觉得这个项目挺好,就通过我向公司存款。”刘某称,因为公司讲信誉,为了赚更多的钱,大多数人像她一样,借钱甚至在银行贷款后再投进去。“有时,我也会产生疑问,怎么会有这么高的回报率呢?但是,公司高层表示,公司经营石油和加油站项目,利润很高,让我们投资就是为了资金周转。”刘某称,2011年10月之后,公司运作出现问题,打钱就不及时了。最终,几乎所有的投资人血本无归。
“投资人的钱,除了自己的积蓄外,更多的人是借钱、贷款,甚至是高利贷 。”厉建军表示,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大部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追赃难度大、挽回损失少,给广大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一些人为此倾家荡产,家庭矛盾、社会矛盾继而出现,甚至激化,由此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次生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严惩:
集资诈骗最高判死刑
记者了解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而集资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最高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针对此类案件的高发,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并努力采取措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集资诈骗犯罪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致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告人,审理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首犯在量刑上予以从严掌握。记者了解到,市中院近年来审结的4起集资诈骗罪案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提醒:回报率明显过高有猫腻
因银行利息较低,加上近年来股市不景气,而非法集资者往往承诺丰厚的回报,这导致许多投资者上当受骗。不法分子在非法集资时,往往承诺高额回报,而且一开始都会按时兑现。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曾代理多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一旦尝到甜头后,投资人往往为了获取更好的回报,或将拿出全部积蓄,或以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抵押,或鼓动身边的亲友投资,甚至有些人不惜高息借贷。而有些人受利益诱惑直接吸收他人资金转而成为案件被告人,一旦犯罪行为案发,大量被害人多已资不抵债、身无分文,轻则多年积蓄化为乌有,重则因四处躲避追债而有家不能回,有些人甚至因此锒铛入狱。
“分析案例发现,很多被害者都是看到朋友、邻居等身边人投资某个项目能赚钱,在并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投资。”张钢律师说,比如有些项目的回报率是银行的十几倍甚至上百倍,对这种回报率明显过高的项目,市民应该提高警惕。
此外,厉建军提醒,很多公司并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市民在进行投资时,为稳妥起见,应该去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记者 李保光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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